男同事暗夜性侵女同事2閨蜜 OL目擊拍牀仍續逞獸慾

男同事夜性侵2閨蜜,OL目擊拍牀仍續逞獸慾。(中時資料庫)

一名林姓男子公司女同事南下屏東協助幫公司舉辦活動,女同事找來兩名閨密前往打工協助,未料林男卻在民宿房間內,不顧房內有女同事,連續性侵A女及B女,過程中女同事還拍牀制止,但林男則繼續逞欲,兩名受害女生事後驗傷提告,高雄分院判林男8年徒刑,需賠償A女80萬元。

根據判決書記載,林男與公司女同事在107 年12月下旬南下屏東舉辦活動,女同事找了兩名女性好友一同前往協助擔任工作人員,晚間女同事因爲辦活動太累早早入睡,B女則是喝了酒後昏睡。A女則洗澡後一起與B女同睡一張牀。

但林男卻不願離開房間,先趁B女因飲酒及疲勞而熟睡,親吻B女之頭部、臉 部,並強行指侵。當時A女尚未熟睡全程目睹,接着林男想要上牀性侵B女,A女旋出聲表示欲喝水想借機制止,但林男卻反過來對A女進行性侵。

A女表示,當林男性侵她時,原本熟睡的女友人有發現,還過來打牀舖警告,但林男沒有反應,女同事就用棉被蓋住頭衝出去外面,男生看到後,也跟着 出去,大概過了10分鐘女友人先回來回到牀繼續睡,林男卻又回到房內鎖門,不顧她不斷抗拒,硬是對她性侵。

但林男出庭時辯稱,「當天我有在A女的耳朵旁邊詢問她的意見,跟她接吻之後,才繼續後面的動作;當時A女是沒有明確的從嘴巴說可以,但是她有點頭;依我的認知,當時A女有同意跟我爲性行爲;當時我也有摸B女全身及猥褻下體,但當時B女意識清楚,還沒睡着;B女雖沒有同意,但我認爲這也是出於雙方意願。」

法官認爲,又A女於案發後有性壓力反應、焦慮的適應障礙症,且A女、B女案發前被告毫無認識,且2 女僅是受邀而前往打工,怎麼可能當晚一起飲酒後,均同意與林男發生性行爲。

高院法官審酌,林男被告爲滿足一己性慾漠視告訴人A女、B女之性自主權利用告訴人B女嗜睡而不能抗拒之際趁機性侵,又見A女無援可欺性侵,所爲對A女、B女之身心產生巨大傷害,有不可磨滅之重大影響,因此判處8年有期徒刑,並須賠償80萬元給A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