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過世可由遺屬請領勞退金。(圖/記者李毓康攝)
記者餘弦妙/臺北報導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指出,勞工本人若不幸身亡其退休金要由勞工的遺屬或遺囑指定請領人,在死亡翌日開始10年請求權時效內,向勞保局請領退休金,以免喪失請領權利。
勞保局解釋,108年5月17日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生效前,該請求權時效爲5年,如果修法生效前請求權已超過5年[即勞工死亡日期爲103年5月16日(含該日)以前]者,其退休金請求權已因5年間不行使而不得請領。
另外,勞保局表示,勞工死亡由其先順位的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但勞工生前如有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則由其指定請領人請領。
而遺屬請領勞工退休金的第一順位爲配偶及子女,再來依序爲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