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慰問王佳佳法官家屬

(原標題:最高人民法院慰問王佳佳法官家屬)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軍向依法辦案慘遭殺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屬表達深切慰問,對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

8月7日傍晚,王佳佳法官被犯罪嫌疑人黨某某行兇報復,不幸遇害。最高人民法院對王佳佳法官堅持嚴格依法辦案致以崇高的敬意,對歹徒殘忍殺害法官的行爲表示強烈譴責。最高人民法院表示,要化悲痛爲力量,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堅持嚴格公正依法辦案,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法嚴懲犯罪分子,維護良好法治環境,做實爲大局服務、爲人民司法,鍛造讓黨中央放心、讓人民羣衆滿意的法院鐵軍,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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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歲女法官被行兇報復慘遭殺害,兇手會被判死刑嗎?

近日,“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法院一法官被人殺害”一事引發關注。8月12日,郾城區法院發佈通報稱,該院立案庭副庭長、一級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黨某某行兇報復,不幸遇害。犯罪嫌疑人黨某某會獲死刑嗎?8月12日,現代快報記者採訪了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

37歲女法官被行兇報復慘遭殺害,法院通報詳情

8月12日,郾城區法院微信公衆號發佈《關於王佳佳法官依法辦案慘遭殺害情況的通報》稱,2024年8月7日傍晚,該院立案庭副庭長、一級法官王佳佳被犯罪嫌疑人黨某某行兇報復,不幸遇害。

經查看相關錄像,行兇者系王佳佳法官所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黨某某(男,50歲,漯河市郾城區居民,未婚)。2024年8月8日3時許,公安機關在黨某某家中將其抓獲,被抓獲時黨某某已畏罪服毒,處於昏迷狀態,經送醫治療已無生命危險。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這一惡性案件因一場交通事故而起。2024年4月4日,黨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與李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輕度碰撞,造成黨某某左踝關節處、左腕關節處輕微損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黨某某無責任。因雙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黨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18832.93元,經黨某某申請,當地司法局爲其指定了援助律師。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辦,經公開開庭審理,根據黨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確認的損失範圍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黨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施救費等損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後14天並未實際住院,醫囑僅開具1盒口服止痛膠囊和3盒外用消痛貼膏,結合交警部門認定黨某某傷勢輕微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故酌定按15天計算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對缺乏證據證明的其他財產損失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遂於7月23日判令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黨某某各項損失9384.89元。

判決後,黨某某對王佳佳法官未全部支持其訴訟請求心生不滿,未通過法定程序尋求解決,於8月7日18點左右持兇器進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區地下車庫伺機作案,用刀將其頸部割傷。

通報顯示,王佳佳法官,女,37歲,中共黨員,於2011年9月通過公務員招錄考試進入郾城區人民法院工作,先後在政治處、民事審判庭等部門工作,2021年12月任立案庭副庭長,2022年3月起在立案庭從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審判工作,2023年審結428件案件,今年至遇害前已審結271件案件。參加工作以來,王佳佳法官勤勉敬業,公正司法,榮立“個人三等功”,獲得“郾城區先進政法幹警”“先進個人”“十佳辦案能手”等榮譽。

兇手會獲死刑嗎?

犯罪嫌疑人黨某某持兇器進入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區地下車庫,用刀將其頸部割傷致其死亡,這屬於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死?

北京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表示,故意殺人罪,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在此案中,若黨某某的意圖是殺害王佳佳法官,且實施了足以導致死亡的行爲,那麼其行爲應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故意傷害致死罪,通常指原本意圖傷害他人身體,但卻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若黨某某本意並非殺害,而是重傷或輕傷,但因行爲過當導致王佳佳法官死亡,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致死罪。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通常較重,根據情節可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故意傷害致死罪的量刑則相對較輕。

犯罪嫌疑人黨某某是否會被判處死刑?“這要看案件的具體情節、黨某某的犯罪動機、手段、後果以及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節。2021年1月,湖南高院女法官周春梅在某小區地下車庫被刺身亡,兇手獲死刑,該案判決結果可供參考。在我國,死刑的適用非常慎重,但是對罪大惡極者還是要適用。”周兆成說。

周兆成還表示,根據我國法律,犯罪行爲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了承擔刑事責任外,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包括賠償被害人家屬因被害人死亡而產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經濟損失。因此,黨某某需要賠償王佳佳法官家屬的經濟損失。

周兆成表示面對民事判決的不滿,應通過合法途徑尋求解決,而不是採取極端行爲。“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果認爲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或者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並提出抗訴。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雙方可以嘗試通過調解或協商的方式解決。”

此案中,小區物業公司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周兆成表示需要具體分析,“如果物業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如監控系統故障、安保人員不足、巡邏不及時等,導致犯罪嫌疑人能夠輕易進入小區並實施犯罪行爲,那麼物業公司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但如果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如設置了門禁系統、安排了安保人員巡邏、安裝了監控設備等,而犯罪嫌疑人通過其他方式進入小區實施犯罪,那麼物業公司可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衆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現代快報/現代+記者 孫蘇皖 季雨

圖片來自郾城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