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裁判:登記註銷時承諾債務承擔的,可否追加爲被執行人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理論依據,該規定第一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明確了追加變更的法定原則,即追加變更事由需明確限定於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爲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據此,追加第三人爲被執行人必須是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本案中,第三人僅在某公司註銷時向工商登記部門承諾債務糾紛由其承擔,並未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代爲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執行裁定書

(2023)最高法執監431號

申訴人(申請執行人、複議申請人):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區。

被執行人:文登市某聯合加工廠,住所地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

第三人:威海市文登區某發展服務中心(原山東省文登市某辦公室),住所地山東省文登區。

申訴人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投資公司)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山東高院)(2021)魯執復429號執行裁定,向本院申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威海中院)在執行某投資公司與被執行人威海市某公司(以下簡稱威海某公司)、文登市某聯合加工廠借款保證合同糾紛一案中,某投資公司申請追加威海市文登區某發展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文登某中心,原文登市某辦公室)爲本案的被執行人。威海中院查明,2006年4月6日,威海中院作出(2005)威民二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文登市某聯合加工廠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濟南辦事處(以下簡稱某資產公司)128萬元借款和3438萬元借款中的42萬元借款本金共計170萬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的逾期貸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給付);二、威海某公司對文登市某聯合加工廠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威海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範圍內向文登市某聯合加工廠追償。2020年9月4日,威海中院作出(2006)威執一字第184號之五執行裁定書,變更某投資公司爲本案申請執行人。

根據工商登記信息,文登市某聯合加工廠成立於1995年6月1日,企業類型爲全民所有制內資企業,2010年12月27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威海某公司成立於1995年6月1日,企業類型爲全民所有制內資企業,2007年5月22日註銷。2006年10月,文登市某辦公室作出《關於威海某公司的財產清理分配方案》文財辦字(2006)9號辦公室文件,載明由文登市某辦公室牽頭、威海某公司、文登市會計師事務所等部門共計抽調7名同志成立了清算小組,對威海某公司實有資產、負債情況就行了清理覈查,並對財產進行了分配,在優先支付清理費用和拖欠職工工資後沒有餘額,其他債務均無法得到清償。2007年3月10日,文登市某辦公室出具“完結證明”一份,載明:“威海市某公司的債務已清理完畢,以後如出現債務糾紛全部由我辦承擔,特此證明。”2007年3月27日,威海市某公司申請註銷,其主管部門(出資人)爲文登市某辦公室。

另查明,文登市改爲文登區後,威海市文登區某辦公室更名爲威海市文登區某辦公室,威海市文登區某辦公室又更名爲威海市文登區某發展服務中心。

威海中院作出(2021)魯10執異86號執行裁定駁回某投資公司的執行異議,山東高院作出(2021)魯執復429號執行裁定駁回某投資公司複議申請。

某投資公司向本院申訴,請求撤銷山東高院(2021)魯執復429號執行裁定和威海中院(2021)魯10執異86號執行裁定;追加威海市文登區某發展服務中心爲(2006)威執一字第184號執行案被執行人。1.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規定,威海中院異議裁定和山東高院複議裁定,僅以威海某公司不屬於《公司法》調整範圍爲由,駁回申訴人關於案涉清算不是依法清算的主張,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威海某公司在辦理註銷時未經合法的清算程序,即使表面上有清算行爲,但未履行法律規定的清算義務,威海中院將駁回申訴人的追加申請,法律適用存在重大錯誤。威海某公司在未對債權進行合理安排的情況下,即通過承諾的方式騙取註銷登記,從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視角判斷,該註銷前的清算程序也不具有合法性。

2.文登服貿中心作爲被執行人的主管單位,在取得註銷登記時承諾對威海某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符合《變更追加規定》第23條的規定,申請追加文登服貿中心爲被執行人於法有據。威海某公司在清算的啓動、過程和結果方面均存在瑕疵,屬未依法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威海某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時,文登服貿中心作出書面承諾對其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文登服貿中心既已向工商登記部門承諾對威海某公司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其理應根據《完結證明》對本案債權承擔清償責任。

本案審查的焦點問題是:某投資公司申請追加文登某中心爲本案被執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變更、追加當事人的理論依據,該規定第一條“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明確了追加變更的法定原則,即追加變更事由需明確限定於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爲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追加第三人爲被執行人必須是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本案中,第三人文登某中心僅在威海某公司註銷時向工商登記部門承諾債務糾紛由其承擔,並未向威海中院書面承諾代爲履行,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另,2006年10月,文登市某辦公室作出《關於威海某公司的財產清理分配方案》文財辦字(2006)9號辦公室文件,載明由文登市某辦公室牽頭、威海某公司、文登市會計師事務所等部門共計抽調7名同志成立了清算小組,對威海某公司該公司實有資產、負債情況就行了清理覈查,並對財產進行了分配,在優先支付清理費用和拖欠職工工資後沒有餘額,其他債務均無法得到清償。該清算程序雖然存在瑕疵,但並未損害某投資公司的利益。

綜上,某投資公司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訴人上海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訴請求。

審 判 長  薛貴忠

審 判 員  馬 嵐

審 判 員  徐 霖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郭懷希

書 記 員  穀雨龍

轉自:裁判文書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