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電子送達有效 深國仲裁決書獲新加坡法院承認及執行
深圳新聞網2024年7月28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張燕)近日,深圳國際仲裁院的一宗涉外仲裁裁決書依據《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被新加坡高等法院承認及執行。在該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駁回了被執行人Zhong Sihui以未獲得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爲由提出的不予執行申請,並確認深圳國際仲裁院通過手機短信方式進行跨境電子送達有效。
原仲裁案件爲一宗深國仲受理的涉外借款合同糾紛,該案包含多名被申請人,其中一名被申請人Zhong Sihui爲新加坡公民。在仲裁程序中,深國仲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的送達地址信息,通過EMS郵寄、電子郵件、手機短信多種方式向所有被申請人送達仲裁文書。除Zhong Sihui以外的其他被申請人均委託代理人進行了應訴答辯,Zhong Sihui經合法通知未答辯亦未出席庭審,仲裁庭根據法律及《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的規定進行了缺席審理,並作出了裁決,認定本案中的兩名被申請人(其中一名爲Zhong Sihui),作爲共同借款人應向申請人承擔還款義務,其餘被申請人作爲保證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對還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裁決作出後,被申請人未能主動履行還款義務,申請人遂依據《紐約公約》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請承認及執行仲裁裁決。在執行案中,被告Zhong Sihui抗辯稱其沒有收到過任何仲裁通知,本案中短信送達的手機號不是其本人所有,雖然該號碼手機確實在新加坡,但該手機主要由其子女和家庭幫傭使用,其本人並未查看該手機上的信息,對此並不知情,故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新加坡高等法院經審理,結合《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規則》第六條“送達”的相關規定及本案的送達記錄,認爲深圳國際仲裁院在本案中通過手機短信方式對Zhong Sihui的送達有效。新加坡高等法院經過審理,最終裁定駁回Zhong Sihui的不予執行申請。
本案體現了新加坡法院對深國仲電子送達方式的認可和支持,引起業界高度關注,不少專家認爲具有先例性價值,將對國際仲裁的跨境送達產生深遠影響。該案明確認定手機短信跨境送達方式有效,同時,該案也表明,仲裁機構在使用電子方式送達時所保留的詳細送達記錄將在後續的裁決承認及執行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