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最高人民法院8月27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關於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爲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覆》,於當日正式發佈。

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批覆》是最高人民法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清理企業拖欠賬款決策部署的一項重要司法舉措。《批覆》對大型企業和中小企業之間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爲付款條件的約定,在效力上予以否定性評價,並對相關條款無效後如何確定付款期限和違約責任作出規定,體現了依法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鮮明態度,對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促進矛盾糾紛實質性化解具有重要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雖然陸續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等法規,對防範治理大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行爲進行約束,但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採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常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約定在收到第三方(業主或上游採購方)向其支付的款項後再向中小企業付款,或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這類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爲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條款,是引發相關款項支付糾紛的重要原因。

這類條款本質上是將第三方付款風險轉嫁給下游供應商或者施工方,對於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守約方而言,明顯有失公允。一方面,中小企業市場競爭力普遍不強,交易過程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缺乏與大型企業進行平等協商談判的能力,往往出於生存考慮不得不同意此類不合理的交易條件,難以體現中小企業的真實意願,發生爭議也不敢採取投訴、司法手段維權。另一方面,基於信息不對稱的原因,中小企業通常無法及時瞭解大型企業與第三方(往往是機關、事業單位)之間合同的履行情況,難以對第三方的付款風險進行把控,由其承擔第三方不及時付款的風險亦不符合合理的風險負擔原則。

近年來,隨着欠款規模不斷增長、賬期持續拉長,中小企業面臨的賬款回收壓力、訴訟週期成本等已成爲影響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障礙,甚至瀕臨破產。此類條款亦與國家關於改善中小企業經營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宏觀政策導向不符。

從調研中瞭解的情況看,由於現行法律法規對此缺乏明確處罰措施,給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帶來困難,中小企業擔心“贏了官司丟了業務”,輕易也不願不敢採取司法手段維權。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看,因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該類條款的效力問題加以明文規定,導致具體案件辦理過程中理解不同,案件裁判標準不統一,裁判結果亦有較大差異,亟待對相關條款的效力認定、裁判標準予以統一。

爲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進行調研,梳理實踐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情況,以及相關合同條款的主要表現形式。根據調研中瞭解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覆(徵求意見稿)》,並與相關部門多次溝通、聽取意見後,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批覆》共計2條,分別就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爲付款前提條款效力、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後如何合理確定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