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罰40萬 陸委會提醒:國人赴港澳勿帶電擊棒、噴霧器

▲港澳海關物品攜帶規定臺灣有所不同,請民衆多加留意。圖爲桃園機場海關。(圖/業務提供)

記者陳政錄臺北報導

時間鄰近春節民衆海外旅遊旺季大陸委員會今天特別發佈新聞稿指出,近期連續發生多起國人香港澳門旅遊,因攜帶噴霧器、伸縮棒等物品遭罰而影響既定行程案例,提醒國人務必小心,以免觸法受罰!

陸委會指出,由於香港、澳門一向是國人出境旅遊的熱門地點,隨着寒假農曆春節旅遊旺季的來臨,大陸委員會特別提醒國人注意,前往或過境香港、澳門時,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物品。倘若遇到急難事件,可向我駐港澳機構請求協助。

▲攜帶電擊棒、球棒、甩棍等物品通過海關均會受罰。(圖/記者林悅翻攝)

民衆最常出現的情況,包括前往香港迪士尼樂園時,因爲攜帶防狼噴霧,當場被安檢查獲,遭判罰港幣 1千元,約合新臺幣3900元。

陸委會強調,臺灣與香港、澳門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的物品項目有所不同。依港澳法令,瓦斯噴霧器(包括胡椒噴霧脣膏)、電擊棒(包括貌似智慧型手機電槍)、伸縮警棍(包括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梳子刀等物品,均被當作具有攻擊性武器,凡持有或隨身攜帶即屬違法行爲,經當地警方查獲,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處以罰款監禁

▲日前曾有民衆因爲帶防狼噴霧進香港迪士尼,導致最後變成「警局遊」,行程報銷。(圖/翻攝自爆怨公社

陸委會進一步提醒,縱使持有人未隨身攜帶前述物品,僅繫於入境或過境港澳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轉機,亦屬違法行爲,請國人特別注意。

根據陸委會提供訊息,按照香港及澳門法律規定,若有上述管制類相關危險物品在機場安檢過程中遭查獲,輕則罰款約新臺幣 2 萬 4 千元至 4 萬元;重則罰款約新臺幣 40 萬元,甚至判罪入獄服刑 5 年至 14 年。

陸委會說,國人如在香港或澳門遭遇急難事件時,可撥打陸委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爲「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或陸委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爲「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協助處理。

▼連假期間出遊鄰近的香港、澳門是許多臺灣人的首選。圖爲香港迪士尼樂園。(圖/記者曹悅華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