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業放款建商 政府要查

政府要求銀行全面追查放款給租賃公司的資金,是否被移轉作爲建商融資,建商銀根恐再緊縮。圖爲示意圖。記者黃義書/攝影

建商將再被緊收銀根。爲避免「監管套利」打擊政府的房市管制政策,據瞭解,爲防範過多信用資源流向不動產,銀行公會在金管會指示下,已在本月二日發函給國銀業者,要求銀行全面追查放款給租賃公司的資金,是否被移轉作爲建商融資,這代表,建商銀根恐再被緊縮。

租賃業借建商錢竟不受限

央行的房市管制政策要求銀行貸款給建商土融成數,最多不能超過五成,其中有一成還得保留動工時才能撥款;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針對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總額也有規定;另外金管會、央行均要求銀行自主管理其他不動產放款總量。但租賃或融資公司因不受金管會、央行監管,因此貸放給建商的資金不受限,甚至還以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以上利率貸給建商獲取暴利,被稱爲「監管套利」。

爲防止「監管套利」亂象。銀行主管透露,銀行公會已發函聯徵中心,強化租賃公司報送關於「融資租賃交易」授信資料的正確性和即時性,不要延遲,以免銀行評估案件時會有落差。

在二日的函文中,還有另一個對聯徵中心揭露資訊的要求,被金融業者認爲,除使建商借款現形之外,中小企業戶也會受到影響。

該銀行主管特別點出會「對有機器設備租賃的中小企業有影響」,指出若銀行看到聯徵中心資料,可能將承租的機器設備計入中小企業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進而影響銀行徵信結果。但該主管認爲,此作法能真實反映借款人的負債狀況。

據瞭解,在銀行公會二日發函前,金管會在上月廿一日已發文銀行公會,本月是正式對全體銀行下達指令。知情人士透露,金管會將對BNPL(先買後付)的關注範圍延伸至「非屬融資租賃公司」層面,要求銀行、連同不是融資租賃背景的業者,只要有辦理BNPL業務提供自然人消費放款者全納管,且依照銀行公會「授信實務守則」來要求借款人,即使是向銀行聲稱沒有從事BNPL,也必須簽下切結書。

銀行公會先前已訂定「授信實務守則」,二日的發函更要求明訂至各銀行授信規定,主要內容包括租賃公司若有提供BNPL(先買後付)業務或中古車融資,銀行授信SOP作業必須做到四大重點,包括:一,檢視相關放款規模大小。二,必須進一步檢視特定客羣的放款集中度。三,得簽署「切結書」,切結對中古車融資或證明已有建立BNPL風控機制,或內部已訂有「消費者保護規定」,才能取得銀行的放款。四,銀行必須要在聯徵中心的資料上做註記。

中小建商須慎防資金斷鏈

金管會銀行局局長莊琇媛上月就說,很多中小建商在銀行借不到錢就向融資公司借,金管會已積極關注,會研議要求融資公司借款時不可借建商,放款用途不可做爲建商放款。

但有建設公司憂心指出,上市櫃建商問題不大,但中小建商得慎防資金亂鏈,一旦資金斷鏈,建商只能倒閉或跑路,就可能變爛尾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