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騎行不可越過守法這條“安全線”
原標題:自由騎行不可越過守法這條“安全線”
□ 本報記者 周宵鵬 李雯
近年來,參加體育鍛煉的人越來越多,戶外騎行也以其獨有的魅力吸引着衆多愛好者參與。騎行活動不僅能鍛鍊身體、增強體質,還能增加見聞、增進友誼、緩解壓力、放鬆心情,因此在城市中日益風靡。
然而,騎行屬於戶外運動中風險較高的一項運動,部分騎行團還存在佔據機動車道騎行、隨意違反交通規則、危險競速等問題,由此引發關於騎行安全問題的爭議。多位受訪者向《法治日報》記者強調,道路絕非競技場,安全不容任何僥倖,騎行者要增強安全意識,遵守法律法規,讓騎行之旅充滿文明和健康。
騎行持續火熱 背後意外頻發
約上三五好友,在道路上自由騎行,強身健體的同時還能欣賞沿途風景……現如今,自行車早已不再是單純的通勤工具,而是成爲一種備受追捧的潮流運動和解壓方式。
有媒體近期公佈數據顯示,目前全國超1億人經常騎行。戶外騎行活動在吸引大批愛好者加入的同時,由於缺乏嚴格管理和場地限制等種種原因,受傷甚至死亡的事件並不鮮見。
河北省容城縣一名父親帶着11歲的兒子在跟團騎行中,男孩不慎摔車後遭汽車碾軋,經搶救無效死亡。這起悲劇一度將對騎行安全的爭議推上風口浪尖,後續事件發展依然被大衆關注。
事實上,早在事故發生之前,就有網友在評論區提醒,其兒子年齡太小,不適合跟團騎行。但這位父親不以爲意,還“反懟”網友稱“跟你有關係嗎”“輪不到你管”。這樣的事故令人痛心,也再一次提醒人們,騎行時務必將安全放在首位。
近年來,騎行圈已經發生多起意外傷亡事件。2015年,北京53歲男子應騎友之約,騎車去郊外野餐。在喝了幾瓶啤酒後準備騎車回家,結果在回家的路上摔死;2023年4月,成都環城生態公園一級綠道白鶴林立交節點附近的彎道,發生一起自行車與自行車相撞的事故,導致一名女子死亡……
“騎行是爲了享受運動的樂趣、欣賞沿途的風景,並不是單純爲了追求速度,更不是爲了炫耀車速獲得點贊,安全才是騎行的重中之重。”經常參加騎行團活動的王先生告訴記者,近期一系列騎行事故讓他和“騎友”認識到騎行一定要注意安全,不能把生命當兒戲。
享受文明騎行 安全不能缺位
在城市的車水馬龍中,騎行本是一種健康、環保且充滿活力的出行方式與運動選擇。然而,近年來,隨着騎行團體日漸壯大,一系列不文明的騎行行爲也隨之出現。尤其是一些“暴騎團”,爲了追求刺激或競技快感,搶紅燈、佔用機動車道、超速追逐,嚴重影響城市交通安全。
憑藉自行車的良好性能,一些“暴騎團”“飆車族”騎行速度很快,時速超過40公里,甚至比一些電動車、摩托車行駛速度還快。這麼快的時速更容易出事故,遇到行人或車輛,來不及躲避,可能威脅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安全。
王先生告訴記者,日常騎行時,其平均速度能達到30km/h,個別下坡路段速度攀升更高,可達40km/h。“這幾年,騎行團的安全事故太多了,我自己就曾摔傷過,休養了好長一段時間才完全康復,現在想想都後怕。”王先生說。
在車速沒有邊界的情況下,城市道路上出現的“暴騎”現象,讓不少羣衆擔憂不已。記者注意到,近一段時間來,全國已有多地警方相繼出手整治“暴騎”亂象。
今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交警支隊對非機動車亂騎行開展專項整治。除對“暴騎團”的交通違法行爲進行相應處罰外,民警還引導他們儘量選擇合適的線路,增強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的意識。
7月25日,北京市公安交管局發佈消息,嚴查騎行者在城市道路上競速行駛的行爲,主要針對部分騎行者違法在機動車道甚至城市快速路上“刷速度數據”,或是採取無視紅綠燈、相互追逐、蛇形變道等危險行爲問題。
8月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阿克蘇地區交警也針對“暴騎團”亂象,持續開展專項整治行動。
帶着健康、環保光環的自行車騎行,被譽爲現代城市一道亮麗的風景線,但打着“健康”旗號的違法違規騎行不可取。只有文明騎行,約束好自己,不做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製造者”,才能讓這個美好的稱謂實至名歸。
明晰法律責任 加強規範引導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然而,騎行低齡化現象近年來日益突出。根據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進行的事故案例數據分析,不滿12週歲騎行自行車與不滿16週歲騎行電動自行車分別佔騎行事故的7.5%和10.3%。
“根據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提高戶外安全保護意識,避免未成年人發生事故。”《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畢強說。
“儘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沒有明確規定人力自行車的限速上限,但電動自行車的國家標準明確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5公里。一些‘騎友’速度比電動自行車快,甚至超過同路段的汽車行駛速度,顯然違背自行車騎行的安全準則。”王先生坦言。
王先生建議,管理部門要對騎行活動進行規範引導,明確騎行安全防護、安全行駛、保險購買以及速度限制等,並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確保騎行活動在安全、合法的框架內進行。
據瞭解,騎行、越野、登山、徒步等具有一定風險的戶外活動帶來人員傷亡的,一旦被認定爲“自發式”“自助式”戶外活動,參與者很有可能自擔後果。民法典所確立的“自甘風險”原則,正是告誡戶外運動的參與者及組織者,需時刻注意風險的存在,理性評估自身狀況,充分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同時在活動過程中應互相關愛、互相幫助,最大限度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
“騎行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選擇安全的騎行路線、控制隊伍速度、提醒騎行者注意交通安全等。如果組織者對騎行活動沒有盡到組織管理監督職責,如選擇在不安全的路段騎行等,導致意外發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畢強說。(周宵鵬 李雯)
(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