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有房屋獨資執業 租金不得列支出

國稅局指出,由於醫療院所或事務所等,在法律上不具備法人身分,只能登記在負責人或配偶名下,依執行業務所得查覈辦法規定,執行業務的人,以本人或配偶所有的房屋,供本人爲執行業務使用時,不得列支租金支出。相對的,供執行業務使用的固定資產,爲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時,只要取有確實憑證者,就可依規定提列折舊。

至於該房屋(包括基地)所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財政部75年10月22日臺財稅字第7528632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於依法完納稅款後,也可列爲執行業務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