恣意擴張法律解釋 恐成審判獨裁

陳姓男子交通違規遭警攔下酒測,一審法官認爲警方「隨機盤查」,酒測不合法,判陳無罪,令檢警譁然。(本報資料照片)

酒駕累犯再度酒駕上路,因交通違規遭員警攔查,進而查獲酒駕犯行,但一審法官卻援引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指警是「隨機盤查」,酒測程序不合法,依照「毒樹毒果」理論,判決酒駕犯無罪,令檢警譁然;「酒駕零容忍」已是全民共識,法官卻自行擴張法律解釋,作出離譜判決,難怪司法公信力不彰。

過去警方因依據《警察勤務條例》動輒任意對民衆臨檢,違反比例原則,經常引發民怨。爲此,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釋字535號解釋,指警察「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並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爲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進而催生《警察職權行使法》,讓警方執法有所依據。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臨檢對象必須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須認定駕駛有酒駕之合理可疑性時,警察才能要求接受酒測,法官因而認定警方以取締交通違規爲由,實施酒測,屬於「隨機盤查」,在酒測程序不合法情況下,酒測事證即不具證據能力。

但法官似乎未審酌酒駕行爲,嚴重危害用路人交通安全,酒駕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警方取締交通違規,針對酒駕現行犯實施酒測並不違法。

近年來,有少數法官爲了標榜人權訴求,在「自由心證」的大帽子下,任意擴張解釋法律、濫用法律,判決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一再作出令外界難以接受的判決結果。法官審判案件本應適用法律、就法論法,不能恣意擴張解釋法律作出判決,若一旦法官的「審判獨立」,變成「審判獨裁」,恐淪爲司法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