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替女病患做「陰道內筋膜放鬆術」拍私處留念 醫師二審逆轉有罪

高院刑事大樓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張姓醫師3年前爲女病患治療腰痛問題,但未經同意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將手伸進她私處還拍照,一審判無罪,檢上訴後,二審逆轉改依對因醫療關係受照護之人利用機會性交罪判刑6月,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處拘役30天,都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張姓醫師2020年2月25日在其診療間內,爲一名女子治療腰、背疼痛之際,未詳盡告知她欲進行陰道內筋膜放鬆術之內容,也未取得她真實而明示之同意,就用手指插入她陰道內,過程中拿持手機拍攝她生殖器、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

臺灣高等法院二審認爲,陰道內筋膜放鬆術雖經臺灣脊骨矯治學會承認爲骨病醫學領域之治療方法,具有醫學上之適應性,但張男並未明確告知女病患將以侵入陰道之方式治療,欠缺同意基礎,且在醫病特殊關係下,也不能以她繼續接受治療而推論其默示同意,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