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利得稅知多少?

資本利得,是指納稅人出售或交換資本性資產所獲取的收益。具體來看,主要指向有價證券(如股票、債券、存託憑證等)、不動產(房屋、土地)等資本性資產的增值或因買賣而發生的淨收益所得。資本利得稅屬於所得稅範疇,稅負具有不可轉嫁性。我國已於2019年中國全面啓動新一輪個人所得稅改革,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4項勞動性質的所得,合併爲綜合所得,而對經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按照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我們認爲,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有望健全以財產稅和所得稅爲主的直接稅體系,規範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健全中長期資金和耐心資本入市的體制機制,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穩定。

1 我國資本利得稅主要以所得稅形式存在

資本利得稅(Capital Gains Tax,簡稱爲CGT)是對指資本性商品,如股票、債券、房產、土地或土地使用權等,在出售或交易時取得的收益所徵的稅。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專門提及資本利得,但對財產轉讓所得的課稅實質上就是對資本利得的課稅。我們認爲,資本利得作爲一種所得,屬於所得稅的徵稅範疇,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中通常都有所涉及。

1.1)多數發達經濟體採用收付實現制徵收資本利得稅

從國際範圍來看,大多數OECD成員國選擇以收付實現製作爲資本利得的課稅基礎。從理論上看,資本利得的課稅基礎通常分爲權責發生制(accrued-based system)與收付實現制(realization-based system)兩種。權責發生制下,財政收入相對穩定。收付實現制下,如對資本利得課稅過重,會產生“鎖定效應”(lock-in effects),進而減少資產的出售量,最終可能導致財政收入的減少。反之,降低稅率則有可能通過提高私人儲蓄和投資水平,以及支持社會回報更高的投資等共同作用促進經濟增長,由此帶來的財政收入增長可能抵消稅率下降所帶來的財政收入損失。

比較例外的案例是荷蘭對資本利得的徵收。荷蘭的資本利得分爲三類:一是受僱所得和住宅(估算)所得,淨所得適用37.35%-49.52%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二是源自實質性股權的資本利得,適用26.9%的比例稅率;三是儲蓄和投資所得,以納稅人每年1月1日所投資資產的市場公允價值減去所承擔負債的市場公允價值的餘額爲淨所得額(淨資產),然後按淨資產不同規模對應1.8%、4.2%和5.3%的三級累進收益率確認所得,最後所得適用30%的比例稅率。即實際按淨資產的0.54%、1.27%和1.6%三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其中,第一類所得中的受僱所得和第二類所得都採用了收付實現制,而第一類所得中的住宅估算所得和第三類所得都採用了權責發生制。

1.2)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稅制

從國際上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爲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也稱爲混合稅制)三種類型。綜合稅制是以年爲納稅的時間單位,要求納稅人就其全年全部所得,在減除了法定的生計扣除額和可扣除費用後,適用超額累進稅率或比例稅率徵稅。分類稅制是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兼有綜合稅制與分類稅制的特徵。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把個人收入分爲9類: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經營所得、利息和股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事實上,在稅務的實踐中,對資本利得的處理,有的國家單獨設置資本利得稅,有的國家將資本利得併入個人所得稅中徵收(普通個人所得一起綜合課徵),也有的國家單獨分類課徵。2019年1月1日起,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正式施行,其中涉及到的一個變化即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也就是說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四項勞動性所得項目納入綜合所得徵稅範圍,對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按年合併計徵並實行綜合所得年度彙算,其他各項所得仍採用分類徵稅方式。

我們認爲,分類徵稅模式徵管手續較爲簡便,便於徵納雙方執行,且可對不同的所得按不同徵收方法計稅,有利於體現國家政策。但隨着居民收入來源日趨多樣化,分類徵稅模式的弊端也日益顯現,與綜合稅制模式相比,分類徵稅模式難以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八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五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值得關注的是,我國對股票轉讓形成的資本利得課徵個人所得稅漸進改革。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規定,爲促進股票市場的穩健發展,1997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後,爲發揮稅收對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促進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 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轉讓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轉讓收入,減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費)

應納稅額 = 應納稅所得額×20%

上述限售股轉讓收入,具體是指轉讓限售股股票實際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買入時的買入價及按照規定繳納的有關費用。合理稅費,是指轉讓限售股過程中發生的印花稅、佣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如果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的,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一律按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覈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

此外,根據《關於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票 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規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轉股。

2 我國典型的資本利得稅包括哪些?

我國資本市場主要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等,在金融運行中牽一髮而動全身。我們認爲,在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中,或漸進完善資本市場稅收制度,涵蓋資本市場的發行、交易、收益所得及財產轉讓全部四個環節。客觀地看,我國金融體系規模已經很大,但融資結構不合理,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佔比爲7:3,直接融資中的債券融資與股權融資佔比約爲9:1,存在“錢多本少”“耐心資本”不足等問題。我們認爲,結構合理的金融市場體系是金融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前提,爲此需要着力優化直接和間接融資、股權和債權融資比例關係,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2.1)A股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時間長短予以不同的稅收政策待遇

我國對上市公司派發的股息紅利所得實行了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具體來看,持股1個月以內、1個月至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全額、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即實際稅負分別爲20%、10%。我們認爲,差別化稅收政策的實施,其主要目的是發揮稅收政策導向作用,鼓勵長期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我們進一步提示,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按持股期限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主要內容是:自2015年9月8日起,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所得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進行了適當調整,對持股1年以上的投資者加大了稅收優惠力度,即持股超過1年的,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同時,對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實際稅負仍爲20%和10%。

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續時間。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法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爲先轉讓。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計算,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有股份數量以每日日終結算後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的持有記錄爲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股權登記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後的,個人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按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對2013年1月1日之前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爲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股息紅利的應納稅所得額爲投資者實際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上市公司爲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法定扣繳義務人。上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時,對投資者的股息紅利所得,按應納稅所得額計徵個人所得稅。例如,某投資者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爲100元,如果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爲100元;如果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則其應納稅所得額爲50元。上述應納稅所得額乘以股息紅利的法定稅率20%就是應納稅額。

從流程上看,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應納稅額,由證券公司等股份託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並劃付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於次月5個工作日內劃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同時,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按照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稅收政策執行。與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政策類似,對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超過1年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持股1個月以內和1個月至1年的,實際稅負分別爲20%和10%。

2.2)創造性理解港股紅利稅

內地投資者通過港股通投資港股獲取分紅時,需要支付股息紅利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2014年10月31日 財稅〔2014〕81號),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應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提出申請,由中國結算向H股公司提供內地個人投資者名冊,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中國結算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投資者在國外已繳納的預提稅,可持有效扣稅憑證到中國結算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稅收抵免。

我們重點提示,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內地企業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也需要繳納股息紅利所得稅。

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在紅籌架構下,按照一般規定,內地運營主體向中國香港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公司”)分配股息時,香港公司應按股息的10%繳納預提所得稅。而根據《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在香港公司持有內地公司股權超過25%的前提下,可以按5%繳納預提所得稅,相當於香港公司享受了減半稅收優惠。

因此,我們特別提示,對於香港上市的紅籌股,在港股通20%的個人所得稅的基礎之上,還會涉及企業公告股息是否已計提10%企業所得稅的情況。以某紅籌架構公司爲例,作爲境外註冊的中資公司向非中國居民企業分配股息紅利時,該境外股東須按10%的稅收協定稅率繳納預提所得稅。也就是說,港股通的個人投資者以及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最終或總共被扣28%(10%+(1-10%)*20%=28%)的稅率。

2.3)債券投資的資本所得稅基包括利息和轉讓差價

債券作爲一種有價證券,主要是發行者爲籌集資金髮行的、在約定時間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息,並在到期時償還本金的一種有價證券。根據債券發行的主體不同,債券包括國債、地方政府債券、鐵路債券、金融債券和企業債券等。

債券投資的資本所得包括利息和轉讓價差兩部分。根據有關規定,債券投資的增值稅率一般是6%,同時還要繳納12%的增值稅附加稅(增值稅附加稅包括城市建設維護稅7%,教育費附加3% ,地方教育附加2%),於是債券增值稅及附加稅的稅率爲6.72%(即6.72%=(1+12%)*6%)。而企業或機構投資債券的所得稅率一般是25%,但徵稅對象是“淨收入”,因此所得稅的稅率爲23.32%(即23.32%=(1-6.72%)*25%)。

整體來看,債券投資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包含兩類。第一,針對特定券種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債和地方債的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鐵路債券(以中國鐵路總公司爲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包括中國鐵路建設債券、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等債務融資工具)的利息所得稅率減半,即企業所得稅爲12.5%,個人所得稅爲10%。第二,針對特定投資者的稅收優惠政策:公募基金取得的利息收入、轉讓價差免徵所得稅;合格境外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見《關於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8號))。

在成熟經濟體中,我們可以看到,國債信用等級高和流動性最強這兩個特徵使得國債收益率成爲金融體系的基準利率。然而,我國國債的流動性與政策性金融債相比表現一般,這或與債券市場的稅收制度安排有關。從理論上看,國債、政策性金融債(主要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的債券,簡稱政金債)均爲國內重要的利率債投資品種。由於政金債的發行與償還環節與國債相近,且均有政府信用背書,因此大多數國內機構將國債和政金債視爲高等級債券,兩者信用差異較小。

我們認爲,政金債與國債的利率差異主要源於二者的徵稅規則。對於商業銀行、保險機構和券商自營部門來說,國債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政金債則不免;對於公募基金、資管等廣義基金來說,國債和政金債利息收入和資本利得均免所得稅,但政金債絕對收益更高。如果不考慮流動性差異,由於國債的利息收入免徵所得稅,而政策性金融債的利息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公募基金投資政策性金融債券免徵所得稅),國債收益率應該近似等於政策性金融債的稅後收益率。

同時,貨幣市場基金等存在一定比例的現金配置需求,是1年期以內利率債的主要投資者。由於公募基金的債券投資業務全面享受免稅政策,其活躍的投資使得1年期以內政策性金融債與國債的利差較小,也使得期限相近、票面利率不同國債之間的收益率差異較小。

如前所述,國債的稅後收益率高於國開債的稅後收益率,商業銀行特別是全國性商業銀行主要購買國債並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將持有至到期;而公募基金和境外機構等投資者則傾向於到期收益率更高的政策性金融債,且交易意願更強。由於公募基金投資債券具有稅收優勢,商業銀行願意通過投資公募基金來投資債券,以達到節稅的目的(公募基金分紅收入也免徵所得稅),也會投資發起式基金間接投資債券。也就是說,如果銀行自營直接投資債券需繳納6%的增值稅、25%的企業所得稅(部分債券具有稅收優惠,如國債、地方債等),而公募基金投資債券可免徵所得稅。

3 關注二手房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

在操作層面上,個人通過轉讓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轉讓二手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覈後,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覈定徵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覈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我們提示,如果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並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房地產行業通常將此概括爲“滿五唯一”。

4 預計後續或加強對資本所得的稅收調節

近日公開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在部署稅制改革時要求完善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規範經營所得、資本所得、財產所得稅收政策,實行勞動性所得統一徵稅。《決定》提出規範財富積累機制。我們預計圍繞再分配方面,將進一步加大稅收調節力度,優化稅制結構,完善個人所得稅、消費稅、財產稅等制度,合理調節過高收入。

我們判斷,未來一段時間稅制改革或側重健全直接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其核心或以構建所得稅和財產稅爲主體的直接稅體系,進一步完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積極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和改革。具體來看,可能會建立完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支持健全現代支付和收入監測體系,推動落實依法保護合法收入,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遏制以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爲獲取收入。例如:健全個人及其家庭房地產、汽車以及金融資產等重要財產的實名登記制度;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企業、銀行、工商、公安、證券、住房、海關等部門向稅務部門(或獨立的數據中心)提供相關數據的法律義務,並逐步形成網絡共享數據庫等。

我們傾向於在加強資本所得稅收調節方面,後續改革可能主要圍繞如下幾個方面。

第一,以非勞動所得如財產轉讓所得和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爲重點,完善徵管措施,創新管理方式。譬如,在股權轉讓所得方面,重點做好平價或低價轉讓股權的核定工作,通過建立電子臺賬,記錄股權轉讓的交易價格和稅費情況,加強財產原值管理,形成較爲完整的管理鏈條;重點監管上市公司在上市前進行增資擴股、股權轉讓、引入戰略投資者等行爲的涉稅事項,防止稅款流失。

在其他形式財產轉讓所得方面,重點加強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稅源管理。

在股息、紅利所得方面,針對連續盈利且不分配股息、紅利或者覈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稅務部門將對其個人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所得實施重點跟蹤管理。對投資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從法人企業列支消費支出和借款的,積極開展日常稅源管理、檢查,對其相關所得依法徵稅。

第二,大力加強對生產經營所得的徵管。對規模較大的個人獨資、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加強查賬徵收管理。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採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綜合而言,資本利得稅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也要求具備較高的徵管和配套條件。從世界發達國家制度建設情況看,都經歷了一個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

本文作者:浙商證券李超團隊,來源:李超宏觀研究與資產配置,原文標題:《資本利得稅知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