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法拍屋隱匿實情 瞎掰「輕生非凶宅」!賣家慘了全吐出
轉賣法拍屋隱匿實情,還瞎掰「輕生非凶宅」,賣家挨告慘了,法官判決須賠償賠償562萬7356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婦人小萱以546萬元向男子阿國(均化名)購買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點交後,小萱這才知道,先前的屋主帶年幼子女屋內輕生身亡。不滿阿國未據實以告,小萱寄發存證信函,並要求解除買賣契約,同時請求阿國返還已受領的買賣價金及利息等,共562萬7356元。
法院審理,小萱指控,阿國當初未確實告知,該處房屋內曾發生「非自然身故」,導致她不僅付出546萬買房地,加上締約及履保手續費、授信手續費、契稅、仲介費及代書費等,有16萬7356元的損害,因此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阿國賠償合計562萬7356元。
阿國則是辯稱「輕生非凶宅」,他買法拍屋的時間太久忘記了,不是故意要欺騙小萱,當初仲介有詢問是否爲凶宅時,他也只有回答「不知道」,相關欄位是仲介勾選的,而且在他持有房地期間,並沒有發生「非自然死亡」。
法官認,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公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載賣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勾選,「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輕生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另外,強制執行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不動產查封時,書記官作成的查封筆錄,應載明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曾有非自然死亡屬房屋交易的重要資訊,一般人若知道,多會心生畏懼而嚴重影響購買意願或價格,自屬交易上重大瑕疵,而爲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範圍。
法官檢視雙方買賣契約所附不動產委託銷售標的現況說明書,在有無「非自然死亡」,這一欄勾選的選項是「否」,且並未勾選委託人說明欄,「若是,發生於產權持有期間內或外」。
法官認,阿國當年經拍賣程序,以113萬元拍定取得該房地所有權,拍賣公告明確記載「使用情形:…執行標的曾發生債務人XXX偕同子女輕生事件,請應買人注意。」因此,阿國顯然於買賣該房地時,已明知曾有人在內輕生,縱使忘記告知,仍要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法官審酌,阿國在購買該房屋時,拍賣公告已明確告知,有人在房屋內輕生,卻在賣出時未據實告知,縱然不是故意,也難認他沒有過失,除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外,同時構成民法第227條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阿國賠償562萬7356元,爲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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