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撤銷後仍標示專利證號刊載廣告 小心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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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平會調查,案關商品雖曾取得中華民國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爲2012年1月11日至2023年5月17日,惟該專利於2021年6月24日因舉發成立遭撤銷,因此該商品已無專利,卻於專利撤銷後仍持續標示並刊載「專利字號:D144859」、「臺灣註冊專利字號」、「中華民國專利證書:D144859」、「超輕量專利科技商品」等語,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

另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業意見表示,專利權撤銷後,商品即不得爲專利證書號數標示之附加,除非系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查POYA寶雅、HOLA特力和樂等實體通路銷售之「環保室內拖鞋」製造日期爲110年10月1日,已屬專利撤銷後再製造流通之商品,商品仍持續標示「專利字號:D144859」等內容,難謂是屬專利權撤銷前已標示並流通,而有前揭排除之適用。

因此,該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廣告使用「專利」字樣,予人印象較其他未獲專利之商品更具獨創性、新穎性、進步性,且受專利法之保障,進而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因此,業者如果在廣告宣稱專利,應確保相關資訊與實際是否相符,以免觸法遭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