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案進口輸液遭批「無法源依據」 食藥署搬出《藥事法》反擊
▲食藥署說明輸液專案輸入最新情況。(圖/記者趙於婷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國內輸液缺口還沒完全解決,衛福部食藥署仍在持續專案進口,但有藍營立委質疑,專案輸入根本無法源依據。對此,食藥署今指出,本次專案輸入屬於《藥事法》,其中生理食鹽水非屬必要藥品,依《藥事法》第55條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予以覈准。
副署長王德原表示,在法源依據面,本次部分藥品屬必要藥品,是依據《藥事法》第27-2條、必要藥品短缺通報登錄及專案覈准製造輸入辦法覈准,而部分藥品(如生理食鹽水)非屬必要藥品,爲及時穩定供應,所以依《藥事法》第55條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第2條第7款「申請供公共安全或公共衛生或重大災害之用者」予以覈准。
而有關這次專案輸入都沒有國內藥品許可證一事,王德原解釋,本次覈准的專案輸入生理食鹽水都有要求廠商檢附藥商資格證明文件、製造廠GMP證明文件、覈准製造及販售證明、藥品檢驗規格成績書、標籤/仿單等資料,並以藥品於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會員國製造或販賣、或具食藥署核發GMP覈准函之製造廠優先覈准。
王德原強調,這次覈准的專案輸入生理食鹽水都是國外合法販售產品,至於專案輸入藥品因沒有國內藥品許可證,無法適用藥害救濟法,目前也已於專案輸入覈准函已載明,並請廠商通知相關醫療院所,加強對不良反應監視和通報。
另外,有關外界質疑沒到國外實際查廠,王德原則表示,國外藥廠工廠資料(PMF,Plant Mster File)是要申請我國藥品查驗登記時,所需檢附我國核發認定製造廠符合GMP之核準函,非專案輸入藥品必須檢附的資料,且藥品短缺爲各國皆面臨問題,許多國家皆訂有專案輸入或製造替代藥品之相關機制,爲快速穩定藥品供應,仍會要求輸入廠商提交製造廠經主管機關核發的GMP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