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吳忠再通報“爆炒羊羔肉摻雜雞肉”事件:擬罰涉事店鋪1萬元

新京報訊5月18日,吳忠市利通區市場監管分局官微發佈《關於網民反映“爆炒羊羔肉”摻雜“雞肉”調查處置情況通報(二)》。通報內容如下:

經查,吳忠國強手抓羊肉館(食府路店)於2024年5月9日晚在加工製作一份“辣爆羊羔肉”前,未對食品原料“羊羔肉”進行檢查,致使加工後的“辣爆羊羔肉”混有“雞肉”,該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鑑於該店在事發後全額退還消費者就餐費,及時向社會及消費者公開致歉,並與消費者達成和解協議,主動消除危害後果,屬於首次違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應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相關規定,參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場監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九條之規定,我局責令該店改正違法行爲,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擬對該店處以1萬元的罰款。

針對該店以上問題,我局將舉一反三,進一步加強餐飲行業行爲監管,依法依規處理投訴舉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利通區分局

2024年5月18日

此前,吳忠市利通區市場監管分局官微發佈通報稱,該局收到網民舉報投訴,反映2024年5月9日21:40左右,在吳忠市國強手抓館食府路店就餐時發現辣爆羊羔肉中摻雜雞肉的問題,經現場覈查,情況屬實。該局已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下發《消費投訴受理決定書》,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和《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下發《舉報立案通知書》。下一步,該局將根據進一步的核查情況依法做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