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聖保羅辦事處長違法亂紀又涉洩密 監院全票通過彈劾

外交部聖保羅辦事處長馮光中遭控違法亂紀還涉泄密,監察院以全票通過彈劾。記者李人嶽/攝影

外交部駐聖保羅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馮光中辦理館處整修工程,遭監察院調查發現未依法辦理採購,甚至傳出與得標廠商之間利益糾葛;監察院認定馮光中未依法行政、善盡監督責任,嚴重違失情節重大,經13位審查委員全數審查通過彈劾,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監察院指出,駐聖保羅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設計及監造(A案)」、「駐聖保羅辦事處職務宿舍整修工程(B案)」、「駐聖保羅辦事處館舍修繕(C案)」等3件採購案,雖均有辦理招標,但得標廠商在招標前,均由馮光中那裡私下得知履約條件及內容,甚至已經開始施作,違反政府採購法第34條及該法所揭示的公正、公開採購精神。各採購案均經馮光中核定,足證馮光中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且疏於監督管理,核有重大違誤。

監察院並指出,C案施工期間館舍失竊,馮光中未立即通報外交部,且無端將辦事處失竊之協商,作爲該案付款前提,於法不符。另馮光中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除早已內定陳姓負責人爲C案之得標廠商外,更疑似透過C案添購未經外交部覈准、非屬B案之設備,核有嚴重違誤。

監察院進一步指出,馮光中未維護駐聖保羅辦事處王組長隱私,逕向巴西警方稱王組長抵巴之前即有身心問題。又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保管現金不明原因短少,而開啓保險箱前中後之完整影像紀錄竟未妥善保存,導致短少原因不明,馮光中身爲主管,未妥善保存相關事證,顯未善盡督管責任;另馮光中未事先專案報請覈准,即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聖處會計事務,不但於法不符,更有泄密之虞。

監察院經調查認爲,無論是監督駐處業務或依法辦理採購,馮光中均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5條至第8條事證明確,並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爲,有懲戒之必要,因此依憲法第97條第2項、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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