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酒店發現針孔攝像頭,該怎麼辦?法官支招→
一博主此前發佈視頻稱,在石家莊幾家民宿發現了多個偷拍攝像頭。據調查,偷拍裝置並非民宿業主自行安裝,當地警方已對三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他們與民宿業主並不相識。在該事件中,民宿業主非但沒有就管理不善而認錯道歉,反而認爲視頻發佈者影響其經營,雙方因此引發衝突。針對民宿業主的過激行爲,警方依法予以治安處罰。無獨有偶,一名網友稱入住內蒙古包頭某酒店時,發現空調機管上有攝像頭正對臥室,震驚之餘聯繫酒店,酒店卻只願意提供幾張住房代金券作爲補償,且讓住客自行報警。
這兩起事件之所以引發網友熱議,是因爲民宿和酒店的處理態度,他們自認爲針孔攝像頭並非其安裝,與其無關。但真的是這樣嗎?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解釋說,對於偷拍行爲中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首先,偷拍設備的安裝者難逃其咎,偷拍者作爲直接侵害人,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其次,涉事民宿與酒店也不能“置身事外”,在偷拍行爲中,即便酒店事先不知情,對客房內的窺私攝像頭也並非完全沒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此外,安全保障義務應控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目前已有部分酒店配備了攝像頭檢測設備,並將此列爲質檢標準,如若酒店已在能力限度內儘可能採取了防範、制止偷拍行爲的措施,則不應過於苛責。
此外,網絡平臺也不可作壁上觀。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一些網站、自媒體平臺對於偷拍圖片、視頻的傳播、流轉等未盡到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或對偷拍內容未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更有甚者主動成爲傳播、分享的“黑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及相關司法解釋,網絡服務提供者也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有些消費者在酒店發現針孔攝像頭後,氣憤之餘便直接取下或者損壞,此舉並不明智。消費者應第一時間撥打110電話報警,向警方說明情況。不要觸碰或移動攝像頭,以免破壞證據,並且儘可能對現場進行拍照和錄像,包括攝像頭的位置、外觀以及周圍環境等。同時,消費者在確保人身安全的情況下,可聯繫酒店管理人員說明情況,並要求其立即採取封鎖房間、保護現場等措施,避免損害進一步擴大。同時,消費者還可要求酒店給出合理的解釋和解決方案,如退還房費、提供補償、賠償損失等。若酒店拒絕承擔責任或解決方案不合理,住客還可以通過消費者協會、旅遊監管部門等渠道進行投訴和維權。如果偷拍造成了精神損害或其他損失,消費者可考慮通過法律途徑起訴偷拍攝像頭安裝責任人、酒店或網絡平臺,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並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