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處、上班地」颱風假不同調怎麼辦? 勞動部:都可休

▲凱米颱風進逼北臺灣。(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廖婕妤/臺北報導

凱米颱風來勢洶洶,民衆對於颱風假議題都相當關心,勞動部說明,若是「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就可以放颱風假不出勤,也建議僱主「宜」不扣發工資。

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說明,颱風來臨的出勤事宜,應以勞工安全爲首要考量。勞動部已訂頒「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明確規範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等事項。

黃維琛表示,颱風來襲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就可不出勤,而若勞工因而未出勤,僱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爲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班、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爲其他不利處分。

黃維琛舉例,若是颱風假要求勞工改天補班,比如說星期三(上班日)放颱風假,僱主要求星期六(休息日)補班,由於補班當天是休息日,僱主要求員工上班就要給加班費,沒有加給可處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黃維琛指出,原就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僱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僱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處分。

黃維琛也提到,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比如醫護人員、旅宿業等,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視情況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此外,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僱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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