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自由球員規章修改 補償球員拒絕被交易就引退

▲林智勝以自由球員加盟中信兄弟。(圖/記者李鍾泉攝)

記者歐建智臺北報導

中華職棒今天(9日)針對自由球員制度補償球員部分再進行討論,只要是被指定的補償球員,不得拒絕交易,若拒絕交易就變成「任意引退球員」,若該球員已完成談約,接手的球團必須承接合約,如果還未談薪完成,接手的球團不可以減薪。

針對自由球員補償規定中的指定選手補償規定,本來是規定14天內,如果原球團無法與補償球員完成簽約,或者沒意願網羅,該名補償選手迴歸原球團,新球團再支付25%的轉隊費。

中職對此規定予以修改,只要是被指定的補償選手,合約關係自動移轉到指定球團,如果該名選手已跟球團談好合約,接手的球團就要全部承接他的合約;如果還未完全談薪,接手的球團在談薪時,薪水不能少於去年合約的薪水。

此外,被指定的補償球員如果拒絕被交易,該球員就變成「任意引退球員」,新球團要支付全額的轉隊費給原球團。

再者,若是該補償球員變成任意引退之後,最後又決定要被交易,則原球團要退還轉隊費的差額給新球團。而所有補償作業都要在6周內完成。

中華職棒自由球員補償規定之指定選手補償規定修改:(2017年球季起適用)

「一、經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之補償選手,其契約關係自聯盟確認該指定有效時起,移轉於該指定球團。1、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已與其原屬球團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承擔其合約,不得另爲不利補償選手之更改。2、若補償選手於聯盟確認指定有效前,尚未完成更新合約,則該指定球團應斟酌補償選手之表現,議定薪資及其合約內容,且該薪資額度不得少於其現行合約之薪資。

二、若該補償選手拒絕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原屬球團指定,並通知聯盟其拒絕意思後,即由聯盟公告成爲「任意引退選手」。新球團應改以不指定選手之全額轉隊費補償與原屬球團。

三、該補償選手欲申請復籍者,需依聯盟規章之任意引退球員復籍規定辦理,且原屬球團應退還新球團已支付之全額轉隊費與部分轉隊費及指定選手間之差額,方得向聯盟提出復籍申請。

四、前揭所有規定之補償,須於會長公佈新球團與行使自由權利之選手締結契約後6周內完成。新球團在完成補償程序後方得向聯盟正式註冊該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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