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職/限籤2人FA不包括原球團 刪除條文後的滾動式解釋

統一獅。(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歐建智臺北報導

中職在自由球員人數限制」條文規定,任何球團不能籤超過2人,中職19日解釋是不包括原球團。依最初制定自由球員制度人士解釋,這是中職刪除原有的自由球員規章,超過12月31日之後變成自由契約球員的規定,造成規章上的不完整。

在中職最早原有的自由球員規章定,分成12月31日談定的話,要付全額轉隊年薪250%,但隔年1月1日起才簽約,全額轉隊費降到年薪的125%。

並且規定「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但未於該年度12月31日前與任何球團締結契約者,成爲目由契約球員,會長應於次年度開始一週內公佈該名單。」

在林智勝鄭達鴻2015年行使自由球員成功轉隊之後,洐生出許多問題,隔年2016年中職聯盟修改自由球員規章,不再有12月31日前後不同轉隊費限制,一律規定是年薪的125%,也因此刪除1月1日起變成自由契約球員的規定。

修改後的自由球員版本,仍維持「人數限制」規定,「當該年度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在8名(含)以下者,則任何球團不得與超過2名以上之行使自由球員權利之選手締造契約。」

若依最早的自由球員版本,在12月31日之前限制各球團包括原球團最多隻能籤2人,隔年1月1日起就是自由契約球員,便可以不受簽約人數限制。

但中職刪除了「自由契約球員」的規定,未在人數限制的規定上同步連動修改,今年出現一隊有3人技術性FA的狀況,聯盟緊急解釋「任何球團」不包括原球團,但規章上的「任何球團」應該還是包括原球團,只是中職聯盟做了滾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