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報:使用AED“救人免責”是務實之舉

近日,杭州市政府發佈了《杭州市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管理辦法》,成爲全國首個以地方立法形式規範公共場所自動體外除顫器(AED)配置、使用的城市。《辦法》設立了“好人條款”,明確救助人因使用自動體外除顫器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11月12日《北京青年報》)

對於杭州市的這個“好人條款”,或許有人認爲沒有必要,因爲“急救免責”並不缺乏法律規定。比如,俗稱“好人法”的《民法總則》第184條明確,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爲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規定在法律層面釐清權責關係,可以打消救人者的顧慮,使用AED這種“救命神器”,自然也在免責範圍之內。

宏觀層面的“好人條款”,落實到細枝末節時卻容易陷入窘境。一些公共場所的AED成爲擺設,遇到有人突發疾病倒地時,即使有人上前施救,也多侷限於打電話、掐人中等操作,不僅想不到去尋找AED,即便AED觸手可及,敢用會用的人也不多。

公衆在使用AED方面之所以還顧慮重重,首先因爲《民法總則》的免責條款主要立足於司法層面,但使用AED則屬於技術操作,司法層面的免責與技術免責之間還存在微妙的差距。比如,對他人進行施救,雖然依法可以免責,但救人者有時要遭受“技術不規範”等指責,或是其他不可知因素對施救效果帶來的影響,因此承受很大的壓力

段時間,一些地方加快了急救立法,從細節入手,進一步打消公衆的顧慮。比如就在本月,湖南省現場救護單獨立法,把與急救有關的一些細節,包括怎麼免責,救人者的交通費誤工費和其他財產損失如何補償,以及急救設備如何安裝維護、怎麼實施急救培訓、第一目擊者應如何操作等,都規定得十分細緻。兩地的做法有相似之處,都是細化急救細節的有益嘗試。而且,杭州市還爲AED單獨立法,這樣公衆在施救時,就會獲得更加詳細的指導

當公共場所發生有人猝死事件,“不願救、不敢救、不會救”等問題不能成爲急救的阻礙。專門針對“救命神器”設立“好人條款”等做法,將規定具體化,有利於進一步化解救人者的顧慮,讓上前施救成爲更多人的自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