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興銀行違法放貸 前立委王志雄最終判決金額出爐

中興銀行違法放貸,前立委王志雄遭法院判賠1.9億多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前立委王志雄25年前向中興銀行超貸,刑事部分,8年前他遭依背信罪判刑2年定讞,民事部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向王志雄及時任中與銀行總經理的王宣仁提告求償,臺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判決,王宣仁、王志雄應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9542元,王志雄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前中興銀行副董事長王志雄,涉嫌於1998年3月間,爲穩固中興銀行經營權,違背職務與前禾豐集團負責人張朝翔協議,以違反該行授信規定並利用禾豐集團提供4名不知情員工方式,向中興銀行超貸2億5000萬元。

禾豐集團再購買中興銀行股票1萬4000張給王志雄維持中興銀行經營主導權,但87年11月起因貸款延滯繳息,且中興銀行股票下市,造成中興銀全體股東損失2億5000萬元。

高院更二審認爲,王宣仁、王志雄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且與中興銀行所受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應各賠償金管會1億9657萬多元,並從2007年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由中央存保公司代位受領,王宣仁與王志雄其中一人已爲給付,他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王志雄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