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校酒駕仍留營引國防部震怒 205廠迎上意逼汰除 他提告保工作

中校酒駕遭人評會判定仍可留營引國防部震怒,205廠迎上意撤銷決議逼汰除,中校提告保住工作。(中時資料庫)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修繕所前吳姓中校所長,因隱匿酒駕被攔查,遭覈定2大過及一次軍事懲處。原人評會考覈評鑑爲「續服現役」,卻被註銷改爲決議考覈評鑑「不適服現役」。吳男不服提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他勝訴,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0五廠某中校所長,因於民國108年3月23日晚間在高雄市鳥松區友人家中餐敘飲酒後,凌晨車返家途中遭警方攔檢,測得酒精濃度0.45毫克涉及公共危險罪嫌,遭205廠覈定記大過2次1小過。

但是後廠方考覈評鑑該位中校仍可「續服現役」,未料國防部召開軍紀檢討會時,責令二0五廠應就前考評重新審議,經二0五廠重新召開考評會後,認爲先前結果應予以註銷,在經過二次考評會,仍維持原來評議,評鑑該名中校「不適服現役」,該名中校不服申請再審議,但第三次仍評定不適服現役。該名中校原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該位中校主張,國防部部長認二0五廠未遵酒駕懲罰參考基準表要求檢討汰除他顯然是誤認,他在案發當下立即回報,但並無隱匿不報,且第1次人評會考評結果已依法規要求進行完整考評,並無遺漏審酌事項,但第2次人評會卻遭委員以5:1票數通過不適服現役,此項考評結果,顯然受到國防部刻意歪曲事實之影響。又國防部部長透過軍紀檢討會要求二0五廠重新召開他不適服現役人評會,意在「殺雞儆猴」,而非着眼於法定考評項目

法官審理後認爲,該名中校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是否不適服現役,應專屬於所服役二0五廠人評會的權限,且第1次人評會作成「續服現役」的前考評決議,權責主管少將編階的二0五廠廠長或二0五廠等,均無權審覈或否決人評會所通過此考評決議,更無權撤銷,即使是二0五廠上級之海軍司令部即被告或國防部等,也無權下命二0五廠撤銷前考評。

法官認定,第1次人評會通過的續服現役前考評決議,即使事後發現考評內容違背法令,或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原決議確有重行審議表決之必要者,也應先經依法召集、組成的人評會,按法定程序複議,重啓決議,並應先撤銷前考評決議後,才得再次作成關於志願役軍士官是否不適服現役之新的考評決議。

但本件第1次人評會作成續服現役前考評決議後,二0五廠卻因國防部軍紀檢討會的要求,未經人評會審議,就直接以註銷令撤銷人評會的前考評決議,已有恣意越權、代行判斷之違法,不法侵害該名中校平等服公職權利,訴願決定未予糾正,於法也不相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