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政治肅殺 內政部沒收陸配人權

中國時報社論

自1987年兩岸人民開放通婚以來,首次出現的大規模針對陸配進行政治攻擊的行爲,正在臺灣發酵。若不及時停止,並且儘速修補社會傷痕,恐使兩岸情感紐帶重創,並對30多萬陸配和他們身邊總數逾百萬的家庭人口投下重重的心理陰影。

遣返陸配 稚子頓失所依

近期,內政部移民署在親綠側翼網紅的慫恿與施壓下,先後對3名發表過激涉政言論的陸配直播主開刀,不但剝奪了她們的居留許可,還加施以限期離境、否則強制執行的重手,使她們3人的家庭,特別是尚在稚齡的孩子們頓失所依,面臨被迫同母親分離的悲劇。

持平而論,這3名陸配網紅在網上的發言,確實和臺灣社會的普遍情緒相悖,難爲絕大多數臺灣人所喜。然而,移民署在對3名陸配當事人下重手時,考慮的重點只是在輿論戰場上和「賴17條」與大罷免協同作戰,炒作「臺灣社會正被無孔不入滲透」的觀感,但施政還是要依據法令,並冷靜思索國家行爲對個人權利施加處遇時的衡平性與比例原則。

明眼人皆知,陸配網紅所稱「臺灣滿街插的都是五星紅旗」當然與事實不符,但這種個別人物的誇大言詞,是否就已然造成了國家安全凌夷、社會安定動盪,非以最嚴重的驅逐手段應對不可?移民署的片面認定也與社會常識出入頗大。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在駁回「亞亞」案聲請停止執行的理由中,則引述《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20條「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作爲論據,但臺灣的罪刑法定仍顯模糊。

即使認定當事人的親共軍言論與當前國防政策和兩岸政策立場相牴觸,主政者「禁止其宣傳」的執法工具箱內,仍有多種手段可用,包括可對當事人約談、譴責,或要求影音平臺於臺灣境內審慎處理敏感言論的傳播等做法。

跳過所有其他選擇,逕將她們驅逐,只凸顯了民進黨政府未將平抑衝突性的言論傳播作爲首務;反之,最大程度地殺雞儆猴,收割把陸配「臉譜化、圖騰化」後的政治紅利,催動「大舉報」的獵巫氛圍,收緊全社會倡統言論的尺度,纔是要事。

這種將陸配限權的心態,也可從民進黨中國部的「臺灣境內有38萬名中配,絕大多數都是不涉政治的善良百姓」一語中見其端倪。試問,若1名陸配已完成定居程序,成爲中華民國公民,又爲何只有「不涉政治」纔算得上是「善良百姓」?一位新入籍公民應享有的參政權和表意自由,又爲何得橫遭民進黨的法外審查和閹割?這恰恰是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公民參政「不受無理限制」,應防止因「民族本源等而生之歧視」等規定的最大反言。

殺雞儆猴 收緊倡統言論

最令人痛心者,莫過於當事陸配們被強制離臺後,多名子女被迫與母親仳離的家庭權受損問題。移民署的做法已明顯違背了在2014年已於國內施行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即任何機關之作爲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爲優先考量。而在《兒權公約》中,更明訂兒童享有「不與父母分離之權利」。此外,兒童或其父母爲了團聚,而請求進入或離開締約國時,締約國亦應依照「積極、人道與迅速之方式處理之」。對照當事陸配被限制5年內不能再提依親居留的處分,臺灣「人權立國」的招牌實已被踐踏如敝屣。

或有人稱,賴政府並未限制其子女一併離臺,可隨母親回到大陸。然而這種說法,全然不在乎當事人子女在臺的受教權、親緣紐帶和居住環境橫遭截斷的成本,更不考慮當事人配偶是否能隨同赴陸就業等現實問題。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曾嚴正指出,「將移民拘留和家庭分離作爲一種威懾手段,違背了人權標準和原則。兒童的最佳利益應該始終是第一位,優先於移民管理目標或其他行政問題。」口口聲聲以「入聯」爲尚的民進黨政府,不應對聯合國的各項公約和機關立場,「合己意者才用」。

3名陸配只因武統言論遭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內政部更同步取消其健保和工作權。這些行政裁量不只違背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更與國際公約背道而馳。賴政府實應懸崖勒馬,停止造成社會更大的撕裂,也應避免因此傷害兩岸民間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