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醫院向大安地政事務所討1558萬「逆轉敗」 高院:47年前面積算錯
中山醫院改設中山醫療社團法人,提告指社團法人資本額爲5億2963萬餘元,持有土地登記面積應爲1371㎡,但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2021年逕行更正面積登記爲1343㎡,降低法人的資本額而受有損害,求償1558萬餘元,一審勝訴。大安地政事務所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廢棄原判決,中山醫療社團法人逆轉敗。
中山醫療社團法人主張坐落在大安區仁愛段4小段82地號土地原爲私立中山醫院合夥人共有,因醫療法修正,中山醫院2006年10月20日改設爲醫療社團法人,各社員同意將土地應有部分無償移轉予、作爲抵繳出資額續供醫療使用,2007年3月4日法人資本額爲5億2190萬2710元,分爲270股,又於2008年3月27日再抵繳增資提高爲5億2963萬4602元,分爲274股,法人對土地應有部分增加爲285分之274。
這筆土地原登記面積爲1371㎡,但大安地政事務所2021年10月14日逕將土地辦理面積更正爲1343㎡,較原有面積減少28㎡,減損法人實定資本額及必要財產的市場公允評價,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損失了1558萬6274元,因此依土地法、國家賠償法請求地政事務所賠償1558萬6274元。
臺北地院判中山醫療社團法人勝訴,大安地政事務所不服而上訴。
高院民事庭認爲,土地法第68條的「登記錯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條規定,是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的內容不符。坐落大安區坡心段365地號土地,由前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於1977年間實施地籍圖重測,重測後逕標示變更爲同區仁愛段4小段82(爭議土地)及82-1地號土地,面積分別爲1371㎡及5㎡。大安地政事務所2021年間辦理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圖簿面積不符清理計劃時,發現這筆土地登記面積與計算面積相較,超出法定容許誤差,函請臺北市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查明,結果發現是1977年間辦理地籍圖重測時,面積計算錯誤所致。
大安區地政事務所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32條規定更正登記,高院認爲既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開發總隊查調結果檢附的文書)一致,即無登記錯誤可言。
因大安區地政事務所沒有登記錯誤,也未辦理相關測量事務,而是另一地政機關測量錯誤致生錯誤登記,高院認爲是否應由開發總隊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中山醫療社團法人請求大安區地政事務所賠償無理,今天駁回
中山醫院2006年10月20日改設爲醫療社團法人。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