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好友辦貸款變洗錢幫助犯 上訴獲輕判原因曝光
臺中市劉姓男子協助詐騙集團暱稱「陳小刀」男子,取得好友甲男國泰世華銀行存摺及金融卡等,藉以作爲詐騙集團人頭帳戶,遭臺中地院判5月徒刑,二審法官審酌劉男犯行輕微,改判3月徒刑。(王煌忠攝)
臺中市劉姓男子,2021年介紹友人向暱稱「陳小刀」男子辦理貸款,並將友人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金融卡等資料轉交對方,導致友人淪爲詐騙人頭,全案經臺中地院審判,劉男所爲可能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依《洗錢防制法》幫助犯判5月徒刑,劉男上訴二審,法官審酌其幫助行爲,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效果,所犯情節較洗錢行爲輕微,改判有型徒刑3月,併科1萬元罰金。
一審判決書指出,甲男在2021年6月間,向劉姓友人表達欲申辦車貸,但缺少交易往來記錄、金流,劉男遂介紹先前其辦理車貸時,可以製造金流暱稱「陳小刀」男子協助,並將甲男的國泰世華銀行存摺、金融卡交付給「陳小刀」,導致甲男成爲詐騙人頭帳戶。
一審法官認,劉男率然轉交甲男國泰世華帳戶存摺、金融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給不具合理信賴關係的「陳小刀」使用,堪信劉男就其所爲可能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款項,具有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犯罪不確定故意甚明,依違反《洗錢防制法》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2萬元罰金。
劉男不服判決上訴指出,因年紀尚輕、一時失慮,未曾向被害人實施詐欺行爲,現今又有穩定工作,且母親罹癌,自己亦有頭皮纖維瘤,更需照顧母親,請求法官減輕其刑。
二審合議庭參諸劉男在審理期間,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2萬元予詐騙被害人完畢,考量劉男素行,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行,其幫助行爲,並未直接產生遮斷金流效果,所犯情節較洗錢行爲輕微,宣判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月,併科1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