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 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升至不低於51%

長江商報消息●長江商報記者 劉倩雯

爲進一步加強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防範金融風險,優化金融服務,促進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9月20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修訂後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批准設立的,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爲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爲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最低限額爲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辦法》修改完善了金融租賃公司的主要出資人制度;進一步強化業務分類監管,加強公司治理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對金融租賃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作出規範,要求完善業務經營規則。《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出資人持股比例提高至不低於51%

《辦法》對主要出資人制度作出較大幅度修訂。提高金融租賃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金,新增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國有金融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和境外製造業企業三類主要出資人類型,適當提高主要出資人的總資產、營業收入、註冊資本等市場準入標準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等。

其中,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於30%提高至不低於51%。對此,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提升主要出資人持股比例有利於壓實股東責任,更好發揮股東資源優勢,促進股東積極發揮支持作用。同時有利於提高決策效率,避免由於股權過度分散導致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等問題。此外,還有利於明確金融機構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防範股東通過代持、隱瞞一致行動關係等方式規避監管、違規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賃公司等問題。

在監管層面,《辦法》新增了槓桿率及財務槓桿倍數,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同時,還對撥備覆蓋率和同業拆借比例監管指標進行了優化。上述負責人表示,新增槓桿率、財務槓桿倍數等監管指標是爲了避免金融租賃公司盲目擴張,新增租賃應收款撥備率、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等指標,則是爲了進一步完善監管指標體系。對於流動性比例、流動性覆蓋率具體指標計算方式和指標值,金融監管總局將結合行業實際,另行研究確定。

優化調整金融租賃公司業務範圍

區分基礎業務和專項業務。考慮到“固定收益類投資業務”“提供融資租賃相關諮詢服務”對金融租賃公司專業性要求更高,《辦法》提出,將兩項業務由基礎業務調整到專項業務。

同時,對境外業務實施分類管理。在專項業務範圍中,進一步細化金融租賃公司設立項目公司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專項業務資質,區分爲境內業務和境外業務兩項,要求金融租賃公司從事境外融資租賃業務應當以項目公司形式開展。

此外,考慮到飛機、船舶等租賃物單體價值較大、對出租人專業能力要求較高,從事此類境外業務需通過設立專業子公司方式進行。對於以其他設備資產爲租賃物的境外業務,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可在申請獲取相關業務資質後,在境內或境外設立項目公司開展此類業務。

《辦法》還優化調整了租賃物範圍。將租賃物範圍由固定資產調整爲設備資產,允許將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生產性生物資產作爲租賃物。明確不得以低值易耗品和小微型載客汽車之外的消費品作爲租賃物,不得接受已設置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所有權存在瑕疵的財產作爲租賃物。

《辦法》還將撥備覆蓋率由不低於150%下調爲不低於100%。金融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持續強化監管,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堅守融資與融物相結合功能定位,提供專業化金融服務,支持設備大規模更新,助力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