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出售佔有國有地案 更一審判賠本息逾9000萬

交通部指控中廣佔有國有地並出售其中3筆,求償不當得利。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交通部指控中廣佔有國有地並出售其中3筆,求償不當得利。部分本息3171萬餘元已判決確定,部分本息經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一審今天判中廣應給付本息9827萬餘元,可上訴。

交通部主張,坐落於新北市板橋區的3筆土地原爲中華民國所有,但中廣於民國74年間以作價轉讓爲由,不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交通部提起訴訟,要求中廣塗銷板橋3筆土地不法登記。最高法院於民國103年判決爲中華民國所有,全案確定。不過,其中一筆土地於92年間因分割增加地號,中廣賣給第三人,另一筆土地也在91年間被中廣賣給其他人。

另外,八里有16筆土地原爲中華民國所有,中廣於60年、64年登記爲所有權人,經交通部提起訴訟,最高法院判決這16筆土地爲中華民國所有,但中廣於93年間同樣將分割出來的土地移轉所有權給第三人。

交通部主張,中廣將板橋、八里共3筆土地移轉第三人,侵害中華民國土地出售價金利益,依民法不當得利規定,要求中廣應給付新臺幣2億2907萬餘元。

一審的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爲相關土地始終爲中華民國所有,中廣於91年至93年間陸續出售給第三人而收到利益,屬於不當利益,經重新計算土地價額後,判決中廣應給付交通部9201萬餘元。

計算利息部分,一審判決,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其中9196萬元自105年5月28日起計算利息,其餘5萬多元自105年9月13日起計算利息。

案經上訴,二審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原判決判中廣給付交通部9201萬多元無誤,但關於利息部分,其中1000萬元、8196萬元應分別自105年5月28日、107年5月3日起算,其餘5萬多元則一樣自105年9月13日起算。

經上訴,最高法院判決中廣應給付交通部部分本息3171萬9644元確定,其餘本息,由於有計算方式的違誤,因此廢棄發回高院更審。

更一審今天認定,應按各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爲適當,其中中廣於99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出租部分土地所受領的租金,低於按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的租金,此部分應返還的不當得利應以所收取的租金爲限。

更一審判決,中廣應給付不當得利合計9827萬3306元,其中6921萬4394元並應加計遲延利息,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