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留國外拖到除役纔回臺 閃兵16年!男子遭法辦結果曝

滯留國外拖到達除役年齡纔回臺,男子閃兵16年,遭法辦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是1986年生的役齡男子,竟在2008年6月經覈准出境後逾期未歸。經區公所發函催告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但卻仍未依期限返國。阿國在2009年3月被列爲常備兵徵集對象,並由裡幹事親送徵集令至戶籍地,由其父親代爲簽收,阿國卻仍滯留國外,案經函送偵辦,直到今(2024)年5月才返臺歸案。

法院審理,檢方起訴指出,阿國知有服兵役之義務,卻故意延至已除役之齡始回國投案,罔顧我國當前艱困國際處境,不願返國服役而違反憲法義務,應量處適當之刑。而且阿國已經達除役年齡,其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已無從填補,不宜諭知緩刑。

法官考量,阿國明知役齡男子有依法服兵役之國民義務,竟於2008年6月核準出境後,一直滯留在國外未歸,經役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並且經發布通緝在案,直至今年5月才返國歸案。

法官認,阿國所爲破壞國家兵役制度執行之公平性,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及徵兵之順暢,影響潛在國防動員兵力。但念及他犯後坦承犯行,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

法官審酌,阿國的犯罪動機、目的已及犯後態度等。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