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留學躲兵役22年 臺南男除役後才返國判6月

臺南42歲莊姓男子22年前仍是役男,以就學名義申請出境後,屆期滯留國外不歸,直至除役年齡後才返國,形同免服兵役,經民政局函送偵辦,他坦承不諱,臺南地院認他妨害徵集罪處6月,可易科金。

據調查,莊爲民國70年次役齡男子,2002年7月出境赴加拿大,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逾期未歸。經市府玉井區公所於2016年4月發函,催告他6個月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外,另送達函文至住處。2016年9月、隔年6月送達空軍常備兵徵集令,分別由母親及兄嫂簽收,但他仍未返國。直至逾除役年齡他才返國。

莊坦承不諱,玉井區公所妨害兵役案件資料報告表、役男出國申請書、2016、2017年空軍常備兵徵集令、移民署入出境資料等佐證,法官認莊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

臺南地院審酌,莊明知役齡男子皆有依法服兵役義務,前以就學之名申請覈准出境後,屆期竟滯留國外不歸,未如期返國接受常備兵現役徵集,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逃避作爲國民義務,妨害國家對於兵役事務有效管理,且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所爲很不應該。

且考量他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依他當年年齡、體位所應服常備兵役年限非短,直至除役年齡後才返國,形同免服兵役,所造成對兵役制度傷害,及徵兵制度執行公平性甚鉅,實不宜量處過輕刑度。

臺南地院指出,莊利用滯留國外機會直至除役年齡而免除服兵役義務後才返國,衡以他顯無不能返國服役正當情事,動機可議,法治觀念偏差,難認他因一時失慮觸犯刑章,綜合考量充實國家兵力動員能量、維持徵兵制度運行順暢及兵役有效管理公共利益,杜絕役男「即使出境,祇要完成支付一定金額等緩刑條件,即可免除憲法上期間非短服兵役義務、脫免妨害兵役刑事責任」錯誤認知。

法官認他雖系初犯,但已逾除役年齡才返國,已無再補行服兵役而彌補過錯機會,仍應因其行爲接受相當懲罰,仍不宜給予緩刑宣告。

臺南地院認莊男雖系初犯,但已逾除役年齡才返國,已無再補行服兵役而彌補過錯機會,仍應因其行爲接受相當懲罰,認他妨害徵集罪處6月,可易科罰金,不予緩刑。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