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管媒體不管平臺? 婦團籲應採取措施纔可免責

立法院將今天針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草案進行朝野協商。(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將今天針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法草案進行朝野協商,現代婦女基金會等多個婦團指出,現行鍼對該媒體對行爲人行爲不具監督關係者則可免責,但近年來利用電子媒體、網絡社羣與論壇散佈被害人個人資訊以遂行誘騙性侵害、性勒索、性剝削等惡質性重大犯罪,甚至形成集團式犯罪,若只處罰行爲人,而媒體、業者或管理者是否就因該但書得以完全免責,有待商榷,應要提供如下架機制,才得免責。

婦團指出,長期陪伴性侵害被害人的實務經驗中發現,性侵害被害人個人身份資訊與公示文書保密僅適用於刑事性侵害案件,但如附帶民事訴訟、民事侵權行爲損害賠償,甚或因此引發妨害名譽、傷害、恐嚇、誣告等事件皆不適用,且必須公開審理,被害人若涉及性侵害案件所衍生其他訴訟時,不僅相關文書無法隱匿其個資,案件必須公開審理,被害人還需於開庭時陳述性侵害案情、與嫌疑人同時出庭對質,且處分書或判決書詳列被害人身份資訊,對被害人造成二度甚至三度傷害。

婦團指出,明定對行爲人行爲不具監督關係媒體及業者,必須採取事前防治及事後補救措施,纔可以免責,希冀與業者共同避免遭行爲人或犯罪集團惡用電子媒體,加強落實對被害人隱私保護責任。

針對兒少或智能障礙性侵害被害人進行詢(訊)問時,婦團要求,應全程錄音錄影,規定得以錄音錄影視爲筆錄以忠實呈現弱勢證人於詢(訊)問過程中之對話、陳述內容與非語言訊息。此外,經告訴人、輔佐人、代理人等聲請,可以檢閱或勘驗詢(訊)問的影音紀錄,保障弱勢證人之閱卷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