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委員會提供場地置放販賣機 收取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爲便利員工而提供場地營業設置販賣機,如有收取代價租金依法課徵營業稅,且要記得於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其列爲銷售勞務收入計算課稅所得額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如有提供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販賣機,其所收取之代價或租金爲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課徵營業稅。另外,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時,得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近日查覈轄內甲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107年度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情形,發現帳載收取出租場地給營業人置放自動販賣機之金額計250,000元,該租金收入250,000元爲銷售勞務收入,卻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乃覈定予以補徵營業稅及裁罰。該案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金額計300,000元,故經扣除前揭不足支應數300,000元后,尚無課稅所得,無須繳納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