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所得稅法修正 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權益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宋秀玲說明所得稅法部分修正草案。記者侯俐安/攝影
行政院2日在院會通過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延長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與修正違章罰則,以優化扣繳制度,以維護120萬餘家扣繳單位的權益。
財政部說明,爲更符合行政法上義務之事責一致原則,疏緩辦理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作業負荷,並使稽徵機關得視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根據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公司在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以公司負責人(自然人)爲扣繳義務人,當公司未依規定辦理扣繳時,可限期補繳、補報並處一倍以下罰鍰,若未在限期內補繳等情況,可處漏稅額三倍以下。
然過去曾有興櫃公司因一時疏忽,在給付大陸公司貨款時漏未辦理扣繳,被國稅局查獲,這筆帳算到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公司董座頭上,被國稅局開罰上億元,令這位董事長大喊吃不消,後來打官司進到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也認爲國稅局罰太重。
由於外界屢次質疑,以自然人爲扣繳義務人,承擔扣繳責任過巨,有失衡平,財政部啓動所得稅法修法,將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的公司負責人,改爲給付所得的公司、機關、團體等組織,可使扣繳規定更符合「事責一致」。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給付所得之事業其負責人、機關團體其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爲事業、機關、團體等本身;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得延長5日;修正未依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憑單之處罰,由現行按給付金額或扣繳稅額之「固定」金額或「固定」比率於上、下限金額內處罰,改爲可視其「違章情節」於所訂之上、下限金額內處罰。
財政部表示,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上開修正草案,期早日完成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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