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人口販運法修正草案 未遂犯將重判5到7年
行政院會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黃婉婷攝)
行政院會23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人口販運防制法」修正草案,本次修法幅度較大,將擴大處罰態樣、加重罰責刑度。其中,爲避免柬埔寨詐騙事件再度發生,針對將人騙到機場,即便被害人後續有被救出,未遂犯仍可處5年徒刑,就算是未成年也可處刑7年。
內政部表示,人口販運議題是國際社會公認惡性重大且殘害人權甚鉅的犯罪行爲。我國於2009年6月施行人口販運法迄今約14年,但新興的人口販運型態應運而生;經多次邀集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跨部會共同研商,將全文重新逐一盤點修正,確立「擴大打擊嚴懲犯罪」、「以保護被害人爲中心」兩項核心理念。
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有4大重點,首先是接軌國際規範及趨勢:現行人口販運定義對勞動剝削的範圍,與「聯合國打擊人口販運議定書」尚有落差,本次臺灣修正定義,將使被害人遭受「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實行依我國有法律有刑罰的行爲、爲奴隸或類似奴隸」等,都納入勞動剝削範圍。
第二,深化保護被害人權益,增訂疑似被害人對於鑑別結果不服,得經原鑑別機關向其上級機關提出異議,使救濟程序更迅速。又爲利外籍被害人留臺謀職,並提高作證或指認加害人的意願,修正放寬核發1年期的居留許可;另爲提供需要安置服務的本國籍或外籍被害人多元選擇,這次也增訂非機構式的安置服務,以及因特殊情況須在外租賃房屋或居住於工作地點等,都能獲得政府提供的福利服務措施。
第三,擴大處罰並嚴懲不法,爲避免柬埔寨事件再度發生,新增犯罪份子如剝削並利用被害人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的行爲,最低可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也新增犯罪份子如果意圖剝削,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而進行招募運送容留等不法作爲,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如未滿18歲,更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對於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法手段,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的工作時,這次也增訂最低刑度爲1年以上,期嚇阻不法,維護勞動者基本人權。
第四,強化人權治理及供應鏈,爲強化打擊人販運及銜接國際人權標準,增訂觸犯人口販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自判決確定之日起,5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爲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以維護政府採購供應鏈的合法正當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