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增「再公開傳達權」 大賣場電視播YouTube小心觸法

考量賣場透過熒幕播放YouTube影片客人看等,《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新增「再公開傳達權」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示意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蘇晏男臺北報導

隨着數位科技快速發展現行《著作權法》仍有不足之處。政院會8日拍板經濟部提案的《著作權法》修正草案,明定國人公園戶外場所跳舞,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撥放音樂,屬合理使用;但若在大賣場透過電腦或熒幕播放YouTube影片供客人觀看,則違反新訂定的「再公開傳達權」。另外,草案中也刪除6個月法定刑下限。。

對於爲何修改《著作權法》?經濟部解釋,現行法規已無法因應數位匯流雲端科技的發展,而參考先進國外法例,也有再強化著作權人保護的必要,同時爲保障民衆合法利用著作或增進社會公益,也調整部分的合理使用規定,以建構優質著作權保護環境,促進文化的發展與產業的競爭,提升國家整體產業的創新能量。

草案修法重點分爲8項:

第一,因應科技發展需要,透過網路傳輸線性節目廣播甚爲普遍,爲避免權利界線模糊,修正後不論是電視臺播送或是透過網路播出相同的節目,均屬於相同的公開播送權,不再以網路技術來區別權利歸屬。例如:漢聲電臺透過中華電信hichannel網路播出,修法後屬公開播送。

第二,增訂「再公開傳達權」,在公衆場所播放網路上的影片,例如:大賣場透過電腦或熒幕播放YouTube網路影片供客人觀看,現行著作權法並未規範此權利,對著作權人保護亦有不周,因此參考德、日立法例增訂「再公開傳達權」,以保障著作權人的權益。

第三,爲推廣各美術館的文化資產,提供民衆瀏覽並告知典藏在哪個機構,增訂典藏機構指引著作需要的合理使用,達成文化傳承目的。

第四,爲民衆能合法利用著作,調整合理使用的規定,包含學校遠距教學圖書館提供館內線上閱覽等,而針對國人關切的在公園等戶外場所跳舞之身心健康活動,只要攜帶自己的設備播放音樂,均可合理使用,以符合國情

第五,爲文化傳承與促進著作流通,對於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的著作,增訂任何人都可申請利用該著作,且爲時效,可提存保證金申請先行利用。

第六,目前在網路上刊登販售盜版品訊息爲銷售的主流管道,對著作權人影響極大,爲及早遏止盜版品的流通,增訂網路刊登販售盜版品的廣告等訊息視爲侵權。

第七,侵權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賠償額時,增訂得選擇依授權所得收取的權利金作爲損害計算依據,減輕被害人舉證責任,以提升以民事賠償取代刑事訴訟的意願

第八,檢討修正情節輕微的侵害案件,例如賣一片盜版光碟,卻面臨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處罰,有情法重之失衡問題,因此刪除6個月法定刑下限。

▼行政院院會通過著作權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大賣場播yt影片涉及侵權,公園跳舞自帶機器播放不違法。(圖/行政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