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 經濟間諜最高處12年徒刑、併科1億罰金
行政院院今日通過國安法、兩岸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針對經濟間諜罰則提高,最高處12年徒刑、併科1億罰金。(本報資料照)
爲防止國家核心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日通過《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並針對大陸企業繞道第三地來臺從事投資活動提高罰則,違反者最高可處12年徒刑、併科1億元罰金,且未遂犯也可開罰。同時增訂「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最高處10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罰金。
爲保護我國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行政院會今日通過法務部、內政部、國防部會銜擬具的《國家安全法》修正草案及大陸委員會擬具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行政院會中指出,高科技產業是臺灣重要經濟命脈,近年來,紅色供應鏈滲透臺灣產業情形愈趨嚴峻,以各種手段磁吸我國高科技人才,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並刻意規避我國法律規範,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或假借他人名義,違法來臺投資等情形,對我國資訊安全、經濟利益、產業競爭力與國家安全等,均造成相當危害。
蘇貞昌說,爲迴應社會各界期待,保護高科技產業,防止重要關鍵技術外流,有必要於法制面建立更嚴密完善的國安防線,加以有效管理並遏止不法。
此次修法重點包括,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經濟間諜罪;爲境外發展組織,及爲境外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爲案件,其第一審分別由高等法院或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違反國安法之犯罪案件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
另外,受政府一定程度委託、補助或出資從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者的赴中審查;草案也明確化大陸企業繞道來臺從事業務活動提高罰則,以及違法大陸企業及中資來臺人頭罰責。
法務部表示,此次增訂經濟間諜罪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之域外使用罪,且明定法院得設立專業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重懲不法並能速審速結,以鞏固我國產業之競爭優勢及更周延保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