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翻供? 林姿妙聲請調閱地檢署走道光碟

宜蘭縣長林姿妙被依貪污等4罪起訴,今天她步出法庭後,強調自己正正當當。(李忠一攝)

宜蘭縣長林姿妙今天(14日)因所涉特殊洗錢罪、財產來源不明罪赴地院開庭,林姿妙出庭前說:「人在做,天在看,我都正正當當。」否認犯行,但林姿妙的律師指出,有證人在廉政官陪同下休息70分鐘,卻做出前後不同的證述,因此向法院聲請調閱去年7月11日偵查庭外的走道監視畫面,

林姿妙遭控利用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特殊洗錢、財產來源不明、僞造文書等4罪,今天是地院2次準備程序庭第2天,連續2天出庭的林姿妙,均由律師代答與提出意見。

今天準備庭是針對林姿妙所涉特殊洗錢、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對爭點與證據能力有無意見。

林姿妙的律師聲請傳喚11名帳戶持有人作爲證人,也強調林姿妙沒有明顯財產增加,聲請勘驗證人偵訊的光碟,律師也向法院聲請,調閱去年7月11日下午5時52分至晚間7時5分宜蘭地檢署第7偵查庭外走道監視畫面。

律師指出,廉政官當時陪同證人休息70分鐘,卻做出跟之前完全不同證述,卻未依規定在偵查庭內錄影錄音,因此要求還原這消失的70分鐘。

檢方對被告傳喚證人無意見,但對於被告勘驗部分,強調檢、廉均有合法的錄音、錄影,被告有辯護人陪同,當筆錄製作完後提供給被告或辯護人閱覽,閱覽時間有時長達10幾分鐘,對於聲請勘驗影帶予以尊重;但勘驗數量過於龐大,應避免作爲延滯訴訟的手段。

檢方在準備庭說,調閱走道監視器畫面,只有畫面並無聲音,認爲被告聲請證人到庭即可,且走道監視器畫面有其他出庭的人進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虞。對於調閱走道監視器畫面等聲請,將由地院合議庭評議後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