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 大同條款出爐 股務委外後,不得收回自辦
大同公司派在2020年7月時自辦股東會爲保經營權「超鴨霸」引爭議,金管會出手訂新規。金管會證期局22日預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處理準則」,修正案新增三項「大同條款」,包括明訂「公司股務委外辦理後,不能再收回自辦」、「2022年1月1日起對股務機構辦理評鑑制度」、「接受處分後的公司二個月內要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
金管會統計,目前還維持自辦股務的有72家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佔全體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3.6%,包括14個集團(旗下上市公司49家、上櫃六家、興櫃一家)、單一公司16家(全爲上市)。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郭佳君表示,本次修正重點有四,一是考量股務事務委由專業代辦機構辦理已爲國際趨勢,爲使股務單位規範的適用及管理趨於一致,明定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的股務事務委外辦理者,不得收回自辦。
2013年起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就要求新掛牌公司股務只能委外,由於現行規定未明訂「委外不能改爲自辦」,金管會擔心未來會有人申請恢復自辦,因而明訂委外後不可收回自辦;至於自辦者還是可維持。
二是明定由金管會指定的集保公司,定期辦理股務機構的評鑑制度,並自2022年1月1日施行;三是明訂自辦股務公司或代辦股務機構受金管會處分後,應在二個月內完成股務事務移交作業;四是爲提升電子投票表決結果的資訊透明度,公司或其代辦股務機構應在「股東會開會前一日」,將股東電子方式出席的股數彙整編造統計表,在電子投票平臺上公告,讓股東登錄後就可看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