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務不得收回自辦!光洋科董事長王炯棻籲應將違法召集公告下架
依據公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4、5項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 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自辦股務事務者,其人員、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應符合本準則相關規定。前項公司之股務事務於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期間,除自行辦理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外,公司不得將股務事務部分收回自辦。公司辦理上開作業時,其辦理人員及設備得不適用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即上市櫃公司於股務委外代辦期間,除自行辦理員工、董事、監察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之現金股利及增資股票之通知及發放作業外,不得將股務事務收回自辦!
王炯棻引述此法條,指控光洋科獨董吳昌明知光洋科系委託臺新證券辦理股務,竟然於110年11月10日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之召開股東臨時會公告中,要求股東辦理無實體股票存券轉帳過戶要至光洋科股務室辦理,明顯系將股東辦理無實體股票存券轉帳過戶作業收回自辦,違反公發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3條第4、5項規定非常明確!
王炯棻強調,上開公告內容顯然誤導光洋科股東,導致股東因爲相信上開內容而至不得辦理股務作業的光洋科股務室作業,屆時勢必衍生過戶糾紛,嚴重影響光洋科股東權益,強烈呼籲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櫃買中心、集保公司、投資人保護中心應立刻將該違法的召集公告下架,別讓這種違法的公告繼續誤導光洋科股東及廣大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