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略諮詢:新《公司法》對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的重大影響
新《公司法》於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對各類企業實施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產生了多方面的重大影響,筆者認爲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01、出資期限調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對股東出資期限進行了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需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認繳出資額。這意味着在制定和實施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時,需要考慮激勵對象的出資時間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股份有限公司則採用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即註冊資本應全部實繳,不得再設定出資期限。這對股份有限公司的中長期激勵計劃實施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激勵對象必須按照規定全部實繳所持股份對應的出資額。
02、實繳義務與責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需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可能承擔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在中長期激勵計劃中,如激勵對象未能按時實繳出資,將可能面臨類似的法律責任。
01、激勵對象與關聯交易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擴大了關聯方的範圍,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近親屬也被視爲關聯方。因此,在按照股權激勵計劃實施並授予股權時,若激勵對象屬於關聯方範疇,需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進行審議和報告。此外,股權激勵計劃本身也需履行公司章程規定的審議程序,若存在關聯交易,則需額外進行審議。
02、激勵股權的認購價格與支付方式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新增了“無面額股”制度,允許公司章程自行決定發行面額股還是無面額股,以及面額股與無面額股的轉換。這爲股份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提供了更多的靈活性,特別是在認購價格方面。採用無面額股的,應當將發行股份所得股款的二分之一以上計入註冊資本。
考慮到員工的出資壓力和公司長期激勵的需求,激勵股權的認購價格可能低於市場價格,且可能採用分期支付的方式。然而,這需符合新《公司法》關於出資期限和實繳義務的有關規定。
01、持股平臺的形式
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常用的持股平臺形式。有限合夥企業因其稅務和管理優勢在股權激勵中較爲常見。
員工一般作爲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而普通合夥人則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在選擇普通合夥人時需謹慎考慮其責任承擔能力。
02、持股平臺的實繳義務
持股平臺需按照公司章程和新《公司法》的規定履行實繳出資義務。若持股平臺未能按時實繳出資,將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爲降低風險,可在股權激勵方案中明確持股平臺的實繳義務和期限,並賦予普通合夥人追償權利。
01、審批程序
實施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批。一般包括制定激勵方案、提交審議、履行審批手續等步驟。
對於涉及關聯交易的激勵計劃,還需按照關聯交易的規定進行審議和報告。
02、監管要求
中長期股權激勵計劃需建立健全的內部監督檢查機制,確保計劃的合法合規性。同時,還需加強對激勵對象的考覈和管理,實現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確保實現預期的中長期激勵效果。
綜上所述,新《公司法》對公司實施中長期股權激勵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公司需根據新《公司法》的規定和要求,對股權激勵計劃及時進行相應的調整和完善,以確保計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