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納稅期限延長至36個月
證券時報記者 郭博昊 賀覺淵
4月26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印發《關於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公告》在此前政策基礎上,延長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的個稅納稅期限至不超過36個月。
根據此前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下稱“行權”),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公告》指出,對於享受股權激勵的人員,行權之日起不超過36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此期間內離職的,應在離職前繳清全部稅款。《公告》同時廢止了上述文件條款。
中央財經大學財政稅務學院副教授孫鯤鵬接受證券時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股權激勵的納稅義務在行權時就已經產生,如果員工在行權時納稅的話,此時員工雖然收穫了股票,但股票並沒有變成現金,此時納稅會給員工在財務上帶來很大壓力,導致員工參與激勵計劃的積極性不高。而延長納稅期限之後,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壓力將減小很多,也更願意持有公司股票。特別是對於股票期權較多的人員來說,所需繳納的稅額較大,延長納稅時限可以緩解相關人員現金流壓力。
同時,“股權激勵相關個稅繳納期限的從12個月延長至不超過36個月,也爲持股員工變現股權激勵給予更寬鬆的時間。”孫鯤鵬向記者解釋,股權激勵行權後持股員工需繳納較大額度的個人所得稅,部分人員會選擇變現股票期權激勵以覆蓋繳納個稅支出,延長繳納期限後,給了持股人更多的變現機會,其可在36月內選擇股價高點變現,大大增強了變現靈活性,有助於提高納稅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