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縣行政處罰決定書

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正市監處罰〔2023〕274號)

當事人:貴州省正安縣明亮礦泉水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2032432247433XK;

住所:貴州省遵義市正安縣市坪鄉龍坪村山合水組;

法定代表人:譚明亮;  性別:男; 民族:仡佬族;

身份證號碼:522124**********15;

住址:貴州省正安縣市坪鄉龍坪村三合水組;

聯繫電話:182******98。

2023年7月13日,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依法對當事人生產的兩批次飲用水(黔龍冰泉天然泉水、爽一站天然泉水)進行抽樣檢驗,該樣品經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檢測,均因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驗結論爲不合格。執法人員附相關材料報局領導於2023年8月14日批准立案,指定執法人員陳龍、彭東林辦理此案。

經查明,當事人2023年7月13日生產的兩批次飲用水共計147桶,其中黔龍冰泉天然泉水62桶、爽一站天然泉水85桶,18.9L/桶,成本價均爲1.5元/桶,成本金額共計220.5元,銷售價均爲3元/桶,已全部售完無庫存,銷售金額共計441元,共獲違法所得220.5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2023年8月9日、8月10日,貴州省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分別出具的《檢驗報告》(No:【黔】質檢第J20230118653號)、《檢驗報告》(No:【黔】質檢第J20230118654號)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於2023年7月13日生產的兩批次飲用水(黔龍冰泉天然泉水、爽一站天然泉水),均因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的事實;

證據二:2023年8月14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的《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SBJ23520000703311506ZX、SBJ23520000703311507ZX)各一份以及製作的《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送達回證》兩份,證明我局向當事人告知其於2023年7月13日生產的飲用水,因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爲不合格的事實,和已告知當事人如對該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檢驗結果告知書之日起7日內提出複檢申請以及當事人不申請複檢的事實;

證據三:2023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時,製作的《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於2023年7月13日生產的兩批次飲用水(黔龍冰泉天然泉水、爽一站天然泉水)均已售完無庫存的事實;

證據四:2023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譚明亮進行詢問時,製作的《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2023年7月13日生產的兩批次飲用水共147桶,18.9L/桶,以出廠價3元/桶全部自產自銷,獲利441元,無庫存的事實;

證據五:2023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提供的《明亮礦泉水有限責任公司2023年7月份生產記錄》和《貴州省正安縣明亮礦泉水有限責任公司銷售記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於2023年7月13日生產的兩批次飲用水共147桶和均已售出無庫存的事實;

證據六:2023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整改報告》、《自查報告》各一份,證明當事人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後,立即採取措施進行召回和整改的事實;

證據七:2023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提供的由遵義市產品質量檢驗檢測院出具的檢驗報告(報告編號:YL20231435、報告編號:YL20231546)各一份,證明其整改後產品送檢合格的事實;

證據八:2023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複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具有合法生產經營資質的事實;

證據九:2023年9月20日,我局執法人員提取法定代表人譚明亮身份證複印件一份,證明其已年滿十八週歲的事實。

以上證據和筆錄均有當事人、詢問人及被詢問人、調查人、被調查人簽名蓋章認可,並註明筆錄無誤,證實了當事人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桶裝飲用水)的事實。

2023年9月28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正市監罰告〔2023〕274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於2023年10月1日向我局遞交從輕處罰的陳述申辯書1份,懇請給予減輕處罰。

本局認爲:當事人的上述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第(二)項“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 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規定,構成了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桶裝飲用水)的違法事實。對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機關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尚不構成移交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鑑於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明證據材料,經營不合格食品貨值金額小,且及時下達召回通知,未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結合《貴州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和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二)項“違法行爲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第(三)項“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並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的規定,其情節符合減輕處罰條件,本着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以及處罰相當的原則,經我局2023年10月23日案審會討論,同意採納當事人提出的減輕處罰理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第(一)項“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爲作出減輕行政處罰如下: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貳佰貳拾元伍角(¥220.50);

二、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

以上罰沒合計人民幣壹萬零貳佰貳拾元伍角(¥10220.50)。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編碼到貴州省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沒款,代理銀行包括工行、農行、建行、交行、郵儲、中信、貴州銀行、貴陽銀行、農村信用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正安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鳳岡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30日

來源:正安縣人民政府網、正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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