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證監局對利爾達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5月10日,浙江證監局發佈關於對利爾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浙江證監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利爾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爾達或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2024年2月29日,利爾達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快報公告》《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公告》,預計2023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662.44萬元。2024年4月23日,利爾達披露《2023年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2023年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修正後預計2023年度實現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601.60萬元。2024年4月26日,利爾達發佈《2023年年度報告》,披露2023年度公司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爲-601.60萬元。公司業績快報、業績預告相關信息披露不準確、更正不及時。此外,利爾達《2023年年度業績快報修正公告》相關內容存在前後矛盾的情況。

公司上述行爲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司時任董事長葉文光、總經理陳凱、財務總監孫其祖、董事會秘書段煥春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上述違規行爲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