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男子購買5斤散裝白酒,狀告商家“三無產品”,法院:退一不賠十

大皖新聞訊浙江溫州男子小李(化姓)在金華市一家副食品商行購買5斤白酒,支付1800元,事後,其向當地市場監管局投訴,並將商家起訴至法院,認爲該白酒爲“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該退貨退款並賠償18000元。近日,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法院公佈了該案一審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商家返還小李貨款1800元,但對於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公開的判決書顯示,2023年2月17日,原告小李稱自己在金華市某副食品商行購買了5斤散裝白酒,價值1800元,其所購買的白酒上並無各類標識,屬於“三無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其並未飲用該產品。小李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貨款1800元,並依法按購物款的十倍進行賠償18000元。

被告商家答辯稱,小李購買的是散裝產品,非是預包裝食品。不需要直接在外面標明產品信息,被告在銷售的時候是放了產品的檢測報告,檢測報告裡是直接明確了廠家、品名、檢測結論以及對應成分等。

法院認爲,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三點,一是被告所售賣的產品是否爲預包裝食品。原告提供的視頻中,賣家表示可以從酒缸中舀酒品嚐,且系購買白酒後進行散賣,而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被告所銷售的酒類系散裝食品,故法院認定被告系出售散裝白酒。

其次,被告所賣白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本案中,被告所銷售的白酒罈身及外包裝上並未標明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以及食品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違反該條款的規定,屬於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最後,則是原告的購買行爲是否正常的生活消費需要。經查明,原告繫有針對性、在短期內頻繁購買特定品類、高價值的商品並進行投訴要求此類店家予以賠償,雖然本次案涉商品數量不多,但明顯並非用於正常的生活消費需要。

法院認爲,雖然案涉白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食品安全標準與食品安全並非同一概念,本案中原告並未飲用該白酒,也未舉證證明該產品造成其身體損害或存在食品安全問題,同時,根據其所提供的視頻顯示其購買當時已經有意識地錄製視頻並已經看到所購買產品的缺少標籤等情況,不存在缺少標籤對於其產生誤導的情況,故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鑑於案涉白酒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被告應當承擔退貨責任,向原告返還貨款,原告應當返還被告案涉白酒。

綜上,判決被告金華市某副食品商行返還原告小李貨款1800元,原告小李同時返還案涉白酒一罈,如逾期不能返還的,按每壇1800元的價格從應返還貨款中扣除。

大皖新聞記者朱慶玲

(來源:大皖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