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保委約談晉江文學城,“遠洋捕撈”還是合法維權?律師釋疑
(原標題:浙江消保委約談晉江文學城,“遠洋捕撈”還是合法維權?律師釋疑)
近日,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一次“跨省約談”,被當事企業晉江文學城(晉江小說閱讀)質疑有“遠洋捕撈”之嫌,也在網絡上引起熱議。
那麼,事情的真相如何?從法律層面看,質疑是否合理?遇上類似情況的企業,應該怎麼做?第一財經採訪了相關專業人士。
來龍去脈
簡單回顧一下事件的來龍去脈。
企業方面的表態主要是一份公開說明和晉江文學城副總裁(微博名爲“偶爾講真話的老劉”)在微博上的一系列發聲。
根據北京晉江原創網絡科技有限公司12月20日發佈的《關於晉江文學城近期被浙江消保委要求整改及後續媒體不實報道的解釋和說明》,晉江文學城於2024年12月2日收到自稱“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的組織下達的《約談函》,告知晉江文學城旗下網文平臺未在PC端設置青少年模式,並通知該公司於2024年12月9日前往浙江杭州參加約談會,需就相關情況進行書面說明並反饋進一步整改措施。
對此,晉江文學城提出,公司自2006年成立,至今已近20年,註冊地及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均在北京市,隸屬北京市相關行政部門管轄。因此對於浙江省消保委異地送達約談通知一事,感到非常驚訝和疑惑。北京公安曾特別提示警惕“遠洋捕撈”、警惕異地非法定機構約談、警惕未經當地行政部門接洽的異地執法等。基於上述原因,公司未能按照“浙江消保委”的要求,到異地參加相關約談會。
晉江文學城副總裁在微博上發佈的“晉江被黑揭秘系列1”稱,12月2日收到“浙江消保委”的約談通知覺得很奇怪,這種沒有執法權的組織要把北京企業拉去整改,和之前北京公安提醒的“遠洋捕撈”特徵相符,也挺像詐騙。另據“晉江被黑揭秘系列7”,12月19日下午雙方達成共識,一方面晉江文學城寫好說明函,幫助浙江消保委把事情閉環,另一方面,說明函不是整改,是說明自己沒有違法。次日(12月20日)上午,在晉江文學城準備發送說明函時,浙江消保委方面表態稱,無論晉江文學城是否提供情況說明,都不影響其閉環工作,可能會對外宣佈其拒不整改。
浙江省消保委的官方舉動和表態,除了晉江文學城提及的約談函之外,主要參見中國消費者協會主辦的中國消費者報的追蹤報道。
中國消費者報於12月22日發佈的報道顯示,近期,浙江省消保委先後組織開展了知識付費、視音頻會員服務、閱讀類APP消費體察,發現相關企業存在自動續費不提醒、不同端口收費不一致、退費規則不合理和“青少年模式”需優化完善等諸多問題。爲督促相關平臺企業落實主體責任,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12月9日,浙江省消保委分別召開多場約談會,要求相關企業對照“問題清單”,舉一反三式全面整改。12月22日,針對內容付費領域消費體察發現的問題,涉及省內外33家企業中,已有32家如期向浙江省消保委提交了整改報告或情況說明。
報道點名稱,央視之前披露的晉江文學城在消費者付費購買時,對處在連載狀態的小說未盡到充分告知義務的問題,目前晉江文學城已修改完善相關規則,在付款界面增加“作品可能處於連載或完結狀態,您可購買的是作者已發佈且當前可正常閱讀的章節”的說明。
報道還說,本次約談會前後,浙江省消保委多次與晉江文學城電話、微信溝通,並在書面約談函中明確指出相關法律依據和其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相關信息,但晉江文學城拒不派員參加約談會,事後還在網絡平臺上散佈大量不實之詞。
是否“遠洋捕撈”?
從法律層面而言,浙江消保委的行爲,是否有“遠洋捕撈”之嫌?
“這種算不上通常所說的‘遠洋捕撈’,‘遠洋捕撈’指的是趨利性執法司法行爲。”上海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知識產權部合夥人劉春泉告訴第一財經,消保委有權進行異地監督。在目前本地監督不充分的狀況下,異地監督是突破地方保護、維護消費者權益的重要補充。不管是浙江消保委提出的未在PC端設置青少年模式,還是央媒報道的付費連載過長而企業沒有提前告知,這兩個監督的角度都是有法律支撐的,比如《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稱“消法”)。
上海行仕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曹翠萍對第一財經表示,這種行爲不是“遠洋捕撈”。目前對於“遠洋捕撈”的理解是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違法違規異地抓捕民營企業家,查封、凍結甚至劃轉外地企業和個人財產的行爲。此類行爲嚴重侵害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侵蝕民營企業家的信心,是對法治的破壞,也是對異地營商環境的污染。
她提出,根據消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消費者組織履行的公益性職責包括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所以浙江消保委在收到消費者的有關投訴後進行調查、調解,屬於其法定的公益性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下稱“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進一步規定,消費者協會可以就消費者投訴的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開展調查,與有關經營者覈實情況,約請有關經營者到場陳述事實意見、提供證據資料等。因此,浙江消保委約請經營者到場陳述事實並不屬於“遠洋捕撈”行爲。
根據消法第三十六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浙江消保委全稱爲“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原爲浙江省消費者協會,顯然屬於消法提及的消費者協會或其他消費者組織,因此也應受到相關法律支持。
消費者組織履行的公益性職責還包括: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爲,通過大衆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另外,《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二條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消費行爲或者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行爲,適用本辦法。這也意味着,部分平臺註冊地雖不在浙江,但相關業務覆蓋到浙江消費者,浙江省消保委也可以依法約談。
也有業內人士坦言,不可否認消保機構對於消費者維權和行業發展帶來的積極作用,但並不能就此認爲他們提出的整改意見都是天然有理的。事實上,也的確存在消保機構以消費者投訴爲由做出並不專業或合理的事。企業對於個別消保機構動機不良的“假維權真逐利”的擔憂或顧慮,也應引起有關機構與部門的重視,並在監管實操中加以避免,以真正營造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企業該怎麼做?
從法律上,浙江消保委對異地企業進行約談是有支撐的。那麼,企業方面應該怎麼做?顧慮如何消解?
“如果企業覺得自身沒有問題或者監督有問題,可以去消保委作出說明解釋。”劉春泉認爲,如果企業高管擔心自身或員工異地前往有風險,可以委託律師前往,“消保委有權公開監督,企業如果沒錯,當面討論也會更清楚”。
曹翠萍也表示,由於這種異地發函並不屬於“遠洋捕撈”,所以企業的經營者應該到場陳述事實,當然這並不具有強制性。
在劉春泉看來,消保委的監督是爲了維護消費者權益,代表的是沒有與企業擁有對等能力和財力的普通消費者。從我國的實踐情況來看,消費者組織要做好的關鍵在於足夠專業。比如上海消保委對預裝軟件的監督,江蘇省消保委對電視機開機廣告的監督,都是消費者組織代表消費者成功維權的成果。
其中,2015年,上海市消保委經過試驗發現很多智能手機除了系統軟件外,都預裝了大量不能卸載的軟件。同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正式向法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相關企業在其所銷售的智能手機外包裝或說明書中明示手機內預裝軟件的名稱、類型、功能、所佔內存,同時請求法院判令企業爲這些預裝軟件提供可直接卸載的途徑。隨後,多家企業進行整改,保障了消費者對於手機預裝應用軟件所享有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上海消保委也申請撤回了起訴。
這是中國首次被受理的消費維權公益訴訟。“當時上海市消保委就此約談蘋果公司,蘋果公司還從美國總部派了律師過來參加,後來也接受了消保委的整改建議。”劉春泉說,這可以說是美國消費者第一次享受到了中國消法對消費者權利的保護。
回到晉江文學城與浙江消保委的紛爭,他認爲,浙江消保委本身不具備執法權,除了公開發聲進行輿論監督外,作爲省級以上的消費者機構,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消費公益訴訟。在提起訴訟前的溝通和調查環節,被約談企業的正常經營並不會受到太大的影響。
劉春泉強調:“浙江消保委此次監督的切入點和理由都是正當的,建議當事人自己或委託律師進行溝通。”
對於內容付費領域所存在的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相關組織有權也有必要加強管理和監督。當然,在具體的實踐中,實際的管理與監督“邊界”也需要加以明晰。這種邊界以及消保委和企業各自擁有的權利,將在溝通和爭論中越來越清晰。
一家消費平臺類企業相關負責人告訴第一財經,一旦市場面向全國乃至全球的話,異地監管是必然會面對的事,只能積極配合。一家企業的法務人員也對第一財經表示,消費者被侵害的事實發生在哪裡,哪裡的相關組織就可以監管,這點是常識。不過,地方的相關部門也應提供更多便利性,包括被約談後溝通的便利性,避免對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過多幹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