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溫州分行及時任溫州分行行長助理鄭巧弟被行政處罰

2024年7月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溫州監管分局發佈了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溫金罰決字〔2024〕8號,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溫州分行及行長助理鄭巧弟(簡稱: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溫州分行),其因貸款五級分類不審慎;爲無實際生產經營異地借款人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違規變相與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融資擔保業務;違規向公職人員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以月末發放月初收回方式虛增存貸款等違法違規事實受到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溫州監管分局對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溫州分行罰款165萬元,對其時任行長助理鄭巧弟進行警告處罰。作出處罰決定的日期爲202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爲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