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銀案 臺新批財政部瞎掰又沒財務觀念
財政部今(15)日向臺北地院遞送臺新金假處分聲請的陳述意見書狀,對此,臺新金委託律師發出聲明稿痛批,財政部「悖離衆所周知的投資與財務觀念」、「無正當性突然背離股東協議」,甚至「爲臨時推卸法律責任說空話」。
財政部今日回覆法院提出兩大意見:第一、94年當時公函往來的對象爲彰銀,而非臺新金;第二、基於維護公股權益,財政部盡力爭取彰銀董事席次,並尊重股東選擇。
▲臺新金喪失彰銀經營權,臺新金董事長吳東亮日前直言,若94年彰銀標售案,若得標的是淡馬錫,彰銀今天還會存在嗎?
國際通商及常在兩大律師事務所受臺新金委託發出聲明稿強調,財政部94/7/21公函是透過彰銀交給參與「94年彰銀現金增資案」的投標人包括淡馬鍚、兆豐金及臺新金等。
臺新金以最高價競標而成爲得標人並取得彰銀最大股東身分時,依法即與成爲第二大股東的財政部就94/7/5公告及94/7/21公函的內容成立股東協議。依法律規定,股東協議不是要式契約,因此,財政部與臺新金不必於同一書面上簽署。
臺新金表示,財政部在臺新金繳交365.68億元股款且主導經營彰銀9年之後,毫無正當理由,突然背棄股東協議,自非合法。
聲明稿並指出,財政部於違約強取4席普董及2席獨董後,竟諉稱「小股東有危機意識」,明顯爲臨時推卸法律責任的空言。
臺新金指出,財政部以臺新金歷年已獲高額股息,做爲其取得彰銀4普2獨並搶回彰銀經營權的理由,顯然誤解法律,且悖離衆所周知的投資與財務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