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警成恐怖情人狂騷擾女子 還濫查個資遭記過
彰化縣警局。圖/報系資料照
彰化縣劉姓警員上網認識1名女子,見面1次發生關係後對方不願再聯絡,劉持續打電戶、傳訊或送禮物騷擾,還利用警職查詢對方及家人個資,被警局記過1次,劉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是單純男女糾葛,應記申誡以下;法院認爲,劉騷擾女子1年、濫用公權力,影響警譽嚴重,判處駁回,可上訴。
經查,劉員2021年9月在北斗分局服務因不斷滋擾女子,彰化縣警局以劉言行失檢致生事端,情節嚴重,2022年12月考績會通過予以記過1次。
劉不服提行政訴訟主張,他和該名女子是男女朋友,論及婚嫁,因遠距感情生變、第三者介入而爭吵,自己是爲挽回感情非蓄意滋擾及言行不檢,認爲單純男女糾葛,應視情節輕微記申誡1次以下,認爲記過有爲比例原則。
劉也說,北斗分局未詳查,且第三者介入有心陷害,片面聽信女子之詞,且2022年1月就被女子封鎖,何來持續騷擾?並請法院審酌他僅高職畢業智識不足,法律知識淺薄,情節輕微等,聲明撤銷原處分。
彰縣警局指出,劉因女子欲分手,就持續以電話、簡訊及寄送禮物騷擾,還疑利用職權查詢女子個資,且經調查,劉2020年3至6月和女子密集聯繫,5月曾出遊,但7月女子就提分手。
警局查出,劉9至11月間不斷聯繫、傳訊其家人,或要女子來拿回內褲、七夕送金莎到她工作場所,送吃的東西7、8次等,但女子都不迴應,認定他有滋擾情事影響警譽,記過有據。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調查發現,女子同年9月曾向桃園警方報案,表示遭劉員「跟騷次數多到無法計算」,之前從臉書認識見過面1次,有私密關係,後因男友關係要和劉斷絕聯繫,就遭不斷騷擾,和劉受調查時說法相符,另劉還說,他密切查詢女子個資,是想知道她是否已婚,若已婚他就會徹底死心。
法院認爲,劉明知女子不願聯絡,仍長達1年騷擾,利用警職查對方及家人個資,其濫用公權力滿足對女子私領域窺探慾望,影響警譽嚴重,認爲彰縣警局記過1次並無違誤,判處駁回。